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二者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然而,监事会形同虚设、成为事实上的“干休所”或“疗养院”的情况不在少数。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监事会治理绩效总体上并不理想,在不同公司、不同行业之间差别也很大(李维安等,2005)这说明,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尽管在功能设置上日益完善,但在具体运行机制方面,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而政府对某些行业适当地、积极地参与,对目前的监事会治理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目前的经济转轨时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在我国政府的支持和参与下,增强监事会职能,将其监督、约束的作用落到实处。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强化监事会作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其态度和实际措施在新修订完毕的《公司法》中也得到了有力体现。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除原有职权外,监事会还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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