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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