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重组是将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立为若干个独立法人企业的行为。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分立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存续企业及分立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资产及债权、债务。
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适应经营环境变化,突出主营业务,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或者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谋求管理激励;或者为了调整经营战略,弥补决策失误;或者为了获得税收或管制方面的好处等原因,企业可以采用分立的方式进行重组。
概括起来,企业分立的内在动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1)盘活资产,变“死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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