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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企业获得合并前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经营业务,承担全部债务与责任,同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对于国有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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