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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25 国税发[1997]198号 全文有效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入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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