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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形下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