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实质上是一种财务关系的协调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我国政府曾对此发布过不少文件,做出了许多规定,其政策性很强,要求很高。《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等条款中提出了企业重组时应当注意的相关政策: (1)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3)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4)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2)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3)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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