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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 2013 年 11 月 19 日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