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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上所述,由于企业重组审计中存在着模拟财务报告问题,注册会计师要对财务报告资料发表审计意见,就需要有相应的会计规范作为依据。然而,曾几何时,企业重组中的财务报告纷纷以“模拟”之名行“包装”之实。正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中指出的:“由于对模拟的基础、方法、条件等没有任何正式公开的规范,各公司模拟报告缺乏可靠性和可比性,既可能误导投资者,也会给我会监管带来困难,还对案件查处造成很大障碍。因此,有必要尽快为发行上市时模拟资料的编制制定规范。”“应参照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为上市公司发生收购、兼并和重组行为时模拟资料的编制制定具体、明确的规范。”笔者认为,不管相关的规范颁布与否,在对重组企业进行审计时,必须坚持模拟业绩应是模拟对象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进行公平交易的结果,在此前提下,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真实性原则。即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调整事项必须以模拟会计主体之母体的真实可稽的会计资料为基础,以其客观存在的历史经济活动为依据。
第二,配比原则。其核心内容是:经营主体与其实际的经营活动相匹配;权利和义务对等;资产的形成与相关的债务与资本构成相对应;收入与费用相配比。
第三,相关性原则。即财务审计时应将模拟财务报告与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相关性放在首位。
第四,可比性原则。一般而言,应假设模拟会计主体在审计期间一贯地执行了相同的会计政策,以保证同一会计主体在不同会计年度之间、不同会计主体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二)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由于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适用于不同的会计准则,故而在重组上市审计时也需要根据不同的会计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计调整,发表审计意见。
(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务涉及到企业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的重大变化,存在着不同的重组方式,涉及到重组前、重组本身及重组后的不同环节,产生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是统一或是变更的问题,其会计处理也就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的会计规范。在有关这方面的会计准则还不够系统和健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围绕会计目标和审计目的,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此时,如何处理好“合法性”与“公允性”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四)企业清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一般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会计分期等前提条件不再成立,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等会计原则也不再适用,从而产生了特殊的会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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