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高度重视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发展,部中小企业局认真落实部领导要求,针对该类担保机构反映原免征增值税政策门槛过高、覆盖面较窄等问题,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调整完善政策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并通过担保机构调研、数据测算等了解实际情况,积极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推动政策尽快出台。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其中第六条对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即:“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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