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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调整后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税目进行调整。现对《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发布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中税则号列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第一批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按10位商品编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