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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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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1  湘政发〔2013〕31号  [db:发文机关]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1、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按要求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班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标准;要落实对车辆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严防违章运行;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驾、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积极推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对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财政、安监部门要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依法监管,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和企业资质审核挂钩。(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安监等部门分工负责)
  2、提升道路运输企业科技管理水平。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兴安工作水平。全省三类及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要达100%,卧铺客车视频装置、通行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座椅安全带安装率要达100%,2012年9月1日以后出厂上户的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车不高于100公里/小时的限速装置安装率要达100%;未按规定安装的,公安部门严禁登记过户,交通运输部门严禁准入审批。鼓励农村客运车辆、渣土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旅游、经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工负责)
  3、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活动,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暂扣企业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将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处罚、退出等管理机制和工作标准,将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保险费率、银行信贷挂钩。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交通运输、安监、公安、保监、银监等部门分工负责)
  4、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许可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严禁客车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要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严禁新增卧铺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逐步实现卧铺客车全部退出市场的目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对新增客运班线进行安全适应性评估,对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客运班线不予许可;要建立健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规范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监管行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管理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月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进行清理,督促企业接受处理,并抄告机动车登记地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拆解汽车市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包装物、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工商、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信等部门依法实施)
  5、严格落实营运驾驶人责任。公安、交通运输、旅游、保监等部门建立客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从业信息、联网联控信息等定期抄告制度,联合对企业实施“一次违法、三方教育”。对交通违法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要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录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系统,并及时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规使用驾驶人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的责任。(公安、交通运输、旅游、保监、安监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培训、考试和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整体素质
  6、加大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监管力度。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根据训练场、教练车、教练员等要素,严格核定培训能力,根据培训能力控制驾驶人培训机构招生规模。对交通违法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20%以上等违法行为的教练员,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违法事实证明,对其依法处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监管制度,每月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排名后三位、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交通运输、公安、农业部门要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系统”,从2013年9月1日起,驾驶人培训机构没有实行计时计程培训或未完成规定培训内容和学时的,公安部门不得受理考试业务。(交通运输、公安、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考试发证、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凡发生3年驾龄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培训质量等环节组织倒查。对驾驶人培训机构没有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培训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员依法进行处理;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交通运输、农业部门没有严格履行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公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考试程序、考试标准而违规发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强化车辆监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8、加大安检机构监管力度。质监部门要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检验结果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质监部门要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运用检验结果,加强机动车监管。2013年10月起,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一律停止检测业务。(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切实提高机动车检验率、报废率。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报废、注销情况的清查,并及时将清查情况告知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对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客货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停办其新车注册登记业务。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公安部门对距强制报废期不满2年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一律不受理外省转入业务;在省内不得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等业务。质监、工商、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无牌无证、改装改型、报废拼装汽车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是从运输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改装企业流出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率、报废注销率达到100%。(公安、质监、安监、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0、扎实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整治。质监、经信、工商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和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产品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013年年底前研究制定鼓励农村群众摩托车办牌办证的费用减免、考试发证等优惠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地区办牌办证率低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减少存量、不加增量、加强引导、逐步解决”的原则,逐步淘汰在用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经信、质监、工商、保监等部门组织实施)
  11、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市场运作、公司管理”的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配备数量、运营模式,建立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校车建档率达到100%,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公安部门要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整治学校周边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校车费用减免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组织实施)
  12、切实加强旅游客车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旅游客运调度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推行旅游客车集中停放、集中检查、集中管理、统一承揽业务、统一调度、统一定价,严禁驾驶人私自承接业务。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旅游包车资源库,将持有运营手续、审查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采集入库,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标志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租用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中的车辆和驾驶人。安监、公安部门加强对旅游包车的安全监管和路检路查。旅游、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旅游运输企业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使用旅游包车标志牌,积极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强化对旅游客车驾驶员的安全和服务意识教育,定期对旅游客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旅游、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组织实施)
  13、切实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危险品运输龙头企业,不得以招商引资名义引进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危险品运输企业落户。公安部门要严格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审批,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流量流向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和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商部门要严把危险品运输企业准入关,加强对车辆设备、从业人员、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质监部门要严格罐式车辆罐体定期检验,对罐体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罐体核定载质量超过车辆载质量的,一律按检测不合格处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14、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公安、安监、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联合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工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设计安排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合理分配路权,科学客观标定道路限速值,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交通诱导等交通安全设施,在竣(交)工验收时应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一律不得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未通过验收即通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追责。(公安、安监、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工负责)
  15、开展国省道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实施重大隐患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铁路公路道口、桥梁等事故易发路段进行排查治理,按国家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渠化交叉路口、安装防护栏、标志标线、减速带、中间物理隔离等安全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路养护管理,2013年年底前完成国省道干线安保工程3000公里,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国省道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实施)
  16、实施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规划,安排筹措资金,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建设。2013年至2015年,全省每年完成5000公里安保设施提升,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治理任务未完成、隐患整改不落实引发交通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统筹城乡交通安全管理
  17、深化实施城市“畅通工程”。推进“城市文明交通指数测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幸福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交通发展规划,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增加道路容量和路网密度,切实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优化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应用电子监控、雷达测速等科技装备;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控制能力,强化出行诱导和停车诱导。加大对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的清理整顿力度,依法取缔“马路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实施)
  18、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现有高速公路信息资源和视频监控平台进行整合,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极端天气的管控措施。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逐步建成集指挥调度、卡口拦截、车流检测、超速抓拍、视频监控、气象信息、数据传输、交通诱导和信息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提高安全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全省高速公路和重要国省道要逐步安装适应智能交通管理所必需的视频监控设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组织实施)
  19、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研判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维护交通秩序,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尽快恢复道路畅通,适时采取交通分流、管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气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制定交通气象信息采集站网建设规划,推进监测站网系统、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提供交通安全气象保障服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应对重特大事故、极端天气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防范应对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确保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抢救联动机制,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率和死亡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交通运输、气象、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
  20、实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形成三级联动、层层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创建,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示范学校、示范公路创建工作,构建“县乡政府为主抓、职能部门参与抓、农村派出所协同抓、村组自防自治抓”的农村交管工作新格局。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或因交通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1、夯实农村交通安全基层组织。加强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建设,加大装备、经费、人员保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标准,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50%、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的建设任务;要延伸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触角,明确村、组干部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在主要节庆、农村赶集日增派管理力量,发动乡镇干部疏导交通、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2、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加大农村客运运营补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燃油费补助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完成农村客运调查和清理工作,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积极推行农村客运公司化、规范化、片区化经营;鼓励客运经营者采取带车入股、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公司化改造和经营,鼓励客运经营者采取循环班、隔日班、学生客车、节日或赶集班等方式灵活经营;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对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的线路进行实地勘验,完善相应安全设施,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公安、安监、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23、强化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的有关规定,落实乡镇农机人员配备并明确其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各行政村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担任农机安全员,形成纵向到底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各级人民政府逐年增加对农机安全检测设备、事故处理设备、驾驶考试装备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实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实地检验,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改善安全监理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编办、农业等部门组织实施)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切实提升执法效能
  24、严厉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严厉查处酒驾、毒驾、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占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并查证属实的数据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公安部门负责)
  25、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力量、经费,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确保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财政部门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交通运输、公安、发改、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发改、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织实施)
  26、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部门要加强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严格落实客货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气象、财政、银监、保监等部门分工负责)
  七、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7、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义务,落实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广告免费刊播机制;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1条;依托交通安全短信发布平台,面向机动车驾驶人发布交通安全宣传、典型案例、极端天气预警等信息,制作必需的交通安全宣传产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级文明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城市文明交通指数测评办法,将城市文明交通指数列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考核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安排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经费,设置交通安全宣讲员、劝导员;2014年年底前,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栏(橱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安监、司法行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28、强力推动交通安全全民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参加交通安全轮训。公安、文明办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两课时的交通安全课堂教育和课外体验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交通安全宣传网站和电视频道;大力培育和积极扶持以服务交通安全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提高全社会文明交通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文明办、交通运输、教育、广电、团委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29、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工作措施落实;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道交委”)及其办公室,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增强议事协调能力,落实督查、评估、奖惩职责,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协调。各级道交委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道交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30、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年初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和评估细则,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道交委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年底,由各级道交委对各地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基础设施、综合治理、安全宣传、工作成效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考核考评体系。各级政府督查室建立督办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督查范畴,督办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绩效办、综治办、安委办、道交委办公室、文明办、督查室组织实施)
  31、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奖惩制度,对各地区、部门、单位分类排名,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评估不合格的挂牌整治。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问责。对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含本数,下同)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5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书面检查、警示约谈、黄牌警告等措施,直至实行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5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监察、综治、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32、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各单位要明确交通安全管理人,加大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车辆、驾驶人的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33、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引领、企业为主和社会共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城区扩展、小城镇建设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建立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装备、业务经费等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34、扎实推进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公安、路政、运政、农机等部门要针对队伍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教育整顿,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等问题。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各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权责统一、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路政、运政、农机等部门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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