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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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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3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编办、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3日

  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证法》、国务院2000年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和国务院2000年批准确立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抓紧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发展。把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发力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健全公证服务体系。

  坚持依法改革。根据《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服务的定性,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健全公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坚持分类指导。指导地方根据公证工作实际和公证机构体制现状,按照改革总体设计制定具体方案,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慎推进,不搞“一刀切”。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公证机构改革配套政策,统筹推进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三)工作目标。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2017年底前全部改为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扶持保障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日益优化,公证机构人员积极性进一步调动,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二、抓紧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

  (四)限期按时完成。按照既定部署,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方式,抓紧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2017年底前,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

  (五)加强编制保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科室的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时,可新设事业单位,也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合并设立。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时,原有行政编制通过置换的方式核拨事业编制。原使用的行政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其中政法专项编制由中央编办商司法部统筹用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急需领域工作力量。

  (六)妥善安置人员。改革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选择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保留其公务员身份及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选择留在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七)加强财政保障。对改革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

  (八)科学合理划分公证机构类别。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

  (九)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

  (十)创新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

  (十一)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十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四、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十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合理确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公证机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公证质量。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议事规则、合作人权利义务、财产归属、终止与清算等事项,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财务开支、资产管理等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责任。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司法厅(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推进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地区改革实施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措施。

  (十六)加强工作协调。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发展要求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聘用制度、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职称评定制度,继续做好公证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经费保障。

  (十七)稳妥推进改革。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和改革时间表,完善改革过渡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区公证机构改革,确保公证机构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做好改革后公证机构的资产、档案承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禁借推进改革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吞、私分国有资产。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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