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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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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  农办渔【2017】58号   农业部办公厅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监管,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我部研究制定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附件: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doc

nby58().ceb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方向) 人工鱼礁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

第三条(创建项目) 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 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 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资金比例) 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的总额不高于15%。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第七条(补助标准) 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200元。支持船长大于12米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旧渔船改造建设人工鱼礁。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标准(仅包括海藻海草购买和种植费用)为:中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公顷。

第八条(补助时限) 补助资金仅对人工鱼礁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九条(储备项目申报) 人工鱼礁项目申报采取提前审查、储备申报的方式。农业部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人工鱼礁项目申报意向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方案编制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1)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附件2)进行编制,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对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由审查单位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方案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另外2名专家由申报项目所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评审回避) 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运用) 评审要形成具体审查意见(内容包括详细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作为人工鱼礁项目的安排依据。评审意见应及时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项目申报) 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同时附农业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项目上报前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第十六条(农业部审核) 农业部对资金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核后,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补助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财政部确定各省(区、市)项目数量和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沿海各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总体实施方案) 项目资金拨付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省(区、市)人工鱼礁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总体实施方案(不同于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要环节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要求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量等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 人工鱼礁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管理)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工鱼礁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在人工鱼礁投放施工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侧扫资料。项目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及规章制度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项目变更)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

(一)变更建设主体;

(二)改变建设地点;

(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

(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的;

(五)批准开工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

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建设期限的;

(二)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的;

(三)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准备)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四方验收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材料报送) 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标准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八条(验收回避制度) 项目验收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验收结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确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验收文件及公示)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监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人工鱼礁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项目绩效评价) 农业部制定《人工鱼礁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评价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各省人工鱼礁项目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五条(信息报送)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人工鱼礁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项目督查)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各地人工鱼礁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处罚措施) 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财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能完成项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经发现,农业部将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2.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

3.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形式审查基本要求

附件1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项内容。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编制单位资质

编制单位应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有海洋牧场建设经历,其中礁体建设部分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渔港/渔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人员完成。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定

(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2)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从技术、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工程概算的编制和相关设计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基本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

(3)对于自然条件比较复杂的人工鱼礁项目,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3、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组成

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由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个部分组成。

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概算说明和项目实施与建设管理及相关附件等内容。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关批文或意见(如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证明材料等。工程概算主要包括概算编制说明、项目总概算表、单项(单位)工程概算表和其他费用概算表等。

设计图纸主要包括建设海域地理位置图、礁区规划布局示意图、礁体单体选型及组合示意图、礁体投放布局示意图、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布局示意图、增殖放流投放示意图、信息采集传输设计图及其他相关必要设计图纸。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格式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共分为三篇,第一篇为实施方案说明书,第二篇为工程概算,第三篇为设计图纸,三篇均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同时附电子版),具体格式见附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编制要求

1、第一章“概述”

对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项目建设海域基本情况(包括海域地理位置,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其他行业用海的协调性)、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建设背景、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条件、现有工作基础和建设的可行性、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包括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项目效益等内容进行简述,并提出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2、第二章“项目建设海域本底调查情况”

阐述海域本底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海域的气候、水文、环境质量、生物资源、底质以及所在海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等情况。

3、第三章“项目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对项目建设背景进行阐述,并从国家政策、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多方面详细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必要性要与现状和存在问题相对应。

4、第四章“现有工作基础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阐述项目建设所在海域人工鱼礁建设和管理工作基础,包括已建成人工鱼礁总体情况,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和增殖放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管理维护和执法保障的相关情况,并从经济、技术、工作基础等多方面详细论述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5、第五章“建设条件”

简述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种条件,包括人工鱼礁地理位置及水陆域交通条件,项目所在海域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和供水、供电、施工等外部配套条件,分析各种条件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并对项目所在海域的建设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6、第六章“建设方案”

详细论证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礁区总体规划布局,鱼礁建设类型、数量、标准和投放,海藻场、海草床建设类型和规模,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设计,以及渔业灯标、配套船艇、多功能服务平台、检测设备、陆上宣传牌等配套设施规模数量,对礁区总体规划布局进行多方案设计和比选,并提出推荐的方案,详细内容如下。

礁体建设:根据礁体规划布局,对拟建礁体的单体材料、形状、结构和组合等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并对各种结构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提出推荐的结构方案并说明理由。

海藻场、海草床建设:根据海藻场、海草床规划布局,对拟建的海藻场、海草床的藻(草)礁、藻(草)类选择、移植面积、移植手段等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并对各种结构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提出推荐的结构方案并说明理由。

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对人工鱼礁生态环境、生物行为和生产活动的管理需要,对拟建的海底观测平台(主要集成环境监测系统、声学探测设备和影像采集系统)、传输网络、岸基监测站、远程控制中心等进行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

项目配套技术和工程建设:根据项目建设目的和需要,提出人工鱼礁投放和海藻场、海草床构建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技术路径和方案,以及未来增殖放流规模、品种和投放等技术方案,对项目中涉及的灯标、标志标牌等公用配套设施进行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对配套船艇、检测设备等提出具体数量规模。

7、第七章“环境保护”

分析工程项目建设期及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各种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针对性地预防或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治理措施,并对环境影响进行相应评价。

8、第八章“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

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劳动卫生危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地安全生产防治措施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9、第九章“节能”

论述工程项目的能耗特点及其耗能水平,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并分析其节能效果。

10、第十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简述人工鱼礁项目建设的特点,从项目的实施方式、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对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工期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论述。

11、第十一章“施工条件、方法与进度”

概述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条件,分析可能影响施工的主要因素,根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确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法和项目总工期,并列出施工进度表。

12、第十二章“工程总概算及资金筹措”

工程总概算编制可根据人工鱼礁工程的特点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要对项目工程总概算进行必要说明,并根据工程总投资提出可靠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13、第十三章“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影响评价”

对人工鱼礁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并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相对应的措施和建议。

14、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对项目实施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对项目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附件2

XXXX人工鱼礁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第一篇 实施方案说明书

编制单位(名称、印章)

XXXX年XX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项目建设海域本底调查情况

第三章 项目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现有工作基础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第五章 建设条件

第六章 建设方案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八章 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

第九章 节能

第十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章 施工条件、方法与进度

第十二章 工程总概算及资金筹措

第十三章 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影响评价

第十四章 结论与建议

XXXX人工鱼礁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第二篇 工程概算

编制单位(名称、印章)

XXXX年XX月

XXXX人工鱼礁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第三篇 设计图纸

编制单位(名称、印章)

XXXX年XX月

附件3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形式审查基本要求

序号 初审内容 初 审 要 求

1 项目实施区域 人工鱼礁项目是否符合油补调整资金支持方向。

2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为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

3 项目前置文件 项目是否已取得规划选址、用海审批、环评审批等相关意见。

4 编制单位资质 编制单位应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有海洋牧场建设经历,其中礁体建设部分应由渔港/渔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人员完成。

5 实施方案文本格式 实施方案文本编制格式是否符合《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相关章节和内容是否完整。

6 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和深度 (1)实施方案编制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人工鱼礁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

(2)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了基本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

(3)项目建设方案是否进行了多方案比选,主体工程结构是否有计算过程和计算成果。

7 工程概算 工程概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概算内容是否完整。

8 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是否齐全,相关设计图纸的表达是否规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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