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澳门中央图书馆:氹仔及路环分馆提供2004年订阅及派送报刊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陈锦昌”签订为澳门中央图书馆:氹仔及路环分馆提供2004年订阅及派送报刊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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