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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我部将于近期启动2009年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申报,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从本省(自治区)确定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县(县级市)中,推荐基础条件好、工作突出的地方申报试点。 (三)结合2009年度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资金安排,确定各地推荐申报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确定的名额(见附件一)推荐申报。最终确定的试点单位数量超过奖励资金安排的,将予以追加资金;少于奖励资金安排的,将收回奖励资金或调剂给其他省(区、市)使用。 二、申报条件 (一)已建立专门的商务行政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执法人员具有一定数量并且正常在岗,全部具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二)在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思路清晰,已就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行政执法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承担所有商务行政执法职能等作了明确安排,并提出了有效的保障措施。已按要求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优先考虑。 (三)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县(县级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当地政府支持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已对解决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安排。 三、申报材料 (一)《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申报表》(见附件2),需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试点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详细安排。 (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文件的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政府研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已建立的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在岗、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的详细说明。县(县级市)申报试点的,还需提交已列入本省(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工作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近三年开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情况,或者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申报材料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风格、统一装订,要有目录,每页均标明页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统一要求及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精心组织好试点申报工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出具统一的推荐申报函,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1.各地可推荐申报名额一览表 附件: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申报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