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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请示》(黔茅有限呈〔2012〕14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