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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的请示》(酒财〔2010〕134号)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此复。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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