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1-中秋、国庆节期间
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维护“两节”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两节”期间食品消费集中,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对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执法,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对“两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两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佳节创造良好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两节”食品市场的特点,认真总结以往节市场监管工作经验,及时认真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两节”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一是集中开展中秋节-饼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的总体部署,突出中秋节食品市场消费特点,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要强化对-饼质量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从-饼的入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严格依法监督-饼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把-饼进货关,督促-饼经营者依法查验核实-饼生产者、供货者提供的证照和-饼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切实加强对-饼包装、标识、生产期、保质期和有关-饼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2011--饼抽样检验方案》,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开展-饼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数据。对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饼或过期-饼及有问题的-饼,要坚决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该销毁的依法监督销毁。二是集中开展国庆节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工商部门要突出节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常生活必需的食品,突出乳制品、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葡萄酒、白酒、饮料、膨化及油炸食品、酱腌菜、罐头、速冻食品、酱油、食醋、糕点、老-人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结合本地消费品市场和节市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庆节食品市场秩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工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食安办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机构分工负责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和监督责任制及基层工商所监管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与卫生、质检、食品药品、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严格值班纪律,健全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在岗带班,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果断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建立健全应对食品突发事件的机制和制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程序快速启动应急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确保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要采取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确保“两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请各地于2011-9-15前将中秋节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于2011-10-15前将中秋国庆节市场监管情况的书面总结和统计表,报送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附件:2011-中秋、国庆节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八-二十二
附件:
2011-中秋、国庆节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
类 别
|
数 量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
检查食品经营者(户次)
|
|
|
其中:检查-饼经营者(户次)
|
|
|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户)
|
|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
|
|
|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件)
|
|
|
其中: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饼案件(件)
|
|
|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饼数量(公斤)
|
|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件)
|
|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
|
备注:
1、填报时间:中秋节市场监管情况填报时段为从发文之起至2011-9-12;国庆中秋节市场监管情况填报时段为发文之至2011-10-7,填报数据为累计数。
2、填报途径: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http://172.16.1.75)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