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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市45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现将取消的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企业检验人员检验证工本费、产品采用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由原市交通局收取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出口证明书工本费、药厂对外证明书工本费,由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收取的办理增刊特许准印证工本费、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工本费,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闭路电视播映证工本费、经销音像出版物许可证工本费、电视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系统设计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管理费,由市公安局收取的刻制公章许可证工本费、占路执照工本费、消防人员着装证工本费,由市建委收取的自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认定费、外地施工队伍资质审查费、外地施工队伍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平房改造管理费、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由市房管局收取的房产所有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工本费、新建民房验收接管费,由和平区人民政府收取的繁华地区管理费、繁华地区通行证工本费,由市口岸委收取的进出口特资管理费,由南开区商委收取的龙凤市场管理费,由市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事闲置费,由市科委收取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锅炉注册登记发证收取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244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使用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技术贸易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5]第146号)中规定由市科委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四、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颁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收取工本费的函》(财综[1996]24号)中规定由市科委收取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工本费。 五、市建委《关于颁发〈天津市电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建质管775号)中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收取的质量监督核验费。 六、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 <房地产经营单位资质证书> 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4]第33号、财综联[94]4号)中规定由区、县房管局收取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 七、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津价房地[1997]84号)中规定由市房管局收取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八、市物价局《关于测绘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32号)中规定由市房管局收取的代办测绘费。 九、市清费办公室《关于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收取工本费的批复》([1989]津清办字第2号)中规定由市畜牧局收取的种畜(禽)产品合格证和生产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十、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准运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97号)中规定由市公安局收取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准运证工本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备案登记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53号、[93]财综联41号)中规定由市公安局收取的备案登记工本费(涉及企业部分)。 十二、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141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有线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收费。 十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生产销售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发证收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5]第76号)中规定由市公安局收取的生产销售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发证收费。 十四、市物价局《关于静电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116 号)中规定由市公用局收取的静电安全检测收费。 十五、市劳动局、物价局《关于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发证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津劳锅字[1991]44号)中规定由劳动部门收取的压力容器注册及使用证工本费。 十六、市物价局《关于<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1989]津价涉外字第202号)中规定由原市专卖事业管理局和原市二商局收取的酒类专卖许可证年检贴花验证手续费。 十七、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施工执照工本费的批复》([1990]津价费字第24号)中规定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收取的施工执照工本费。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