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6年3月5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原来对建筑安装企业下发的具体管理办法,对部分承接了零星工程,但未取得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且企业注册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非建安企业,仍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非帐册健全的纳税人,不给予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今后如有修改,再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二、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出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律视同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征管。 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已进行了试营业的酒楼,在试业期间,由于其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可视为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征管。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