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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4号)《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