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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