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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