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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