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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上报1996年度受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宁财税[1997]378号)收悉。根据税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免征请示中所列3户受灾企业1996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共计18.55万元,请按此批复执行。
受灾企业名单1.南京酿酒总厂免征税额9.9万元2.南京金陵化工厂免征税额4.08万元3.南京电化厂免征税额18.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