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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农垦各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函[1996]366号和财税字[1997]143号文的规定,我省地方农垦企业从1997年起,暂以农场总机构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级农垦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名单附后。地县农垦企业纳税人名单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农垦企业所得税确定后,应按属地征管的原则进行征管,省级企业税款交入省级金库;地县企业税款缴入地县金库。 二、省级农垦企业199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按本通知所附名单进行。1994年至1996年汇总申报期间各企业欠交税款情况,应由省农垦总公司提出清算结果,列入1997年申报表。有关亏损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农垦企业享受减免税范围,增补五个品种初加工所得。即:大麦加工成啤酒大麦芽、啤酒花加工成颗粒啤酒花、棉花由籽棉加工成皮棉、蕃茄加工成酱、特种药材加工成药物碱。 四、为了便于加强征管,集中征收,农垦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原则上要集中在一个税务征收机构管理。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如实进行申报纳税,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理顺关系,做好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考虑农业特殊情况,应纳所得税实行两季预交年度终了后于次年二月底前进行申报汇算清缴的方式管理。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财税字[1997]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业单位1997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2: 甘肃省农垦系统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