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8月20日新财法税字〔1998〕44号、新地税一字〔1998〕48号通知) 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一、煤炭部门: 1.煤炭管理费 2.灭火基金 二、粮食部门: 粮油交易手续费 三、畜牧部门: 1.草原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2.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 3.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补偿费 4.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管理费 四、交通部门: 1.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2.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 3.道路运输证费 4.涉外汽车运输单证收费 五、技术监督部门: 1.计量检定员考核收费 2.计量监督员考核收费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工本费 六、卫生部门: * 医疗收费 七、科协: 1.夏令营收费 2.青少年科普活动费 八、工商部门: 1.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费 2.重合同、守信用铜匾证书工本费 3.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验证费 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九、建设部门: 1.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收费 2.砼预制构件生产许可证费 3.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工本费 4.房改评审手续费 十、土地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费 2.变更登记费 3.土地荒芜费 4.非农业用地清理费 十一、人事部门: 1.各类证书工本费 2.大专院校毕业生非正常性调配收取的培养费 十二、民政部门: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十三、计委: 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十四、科委: 科技成果公告费 十五、法制局: 执法证件工本费 十六、人防办: 1.人防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人防工程使用费 十七、安全厅: 涉外宾馆(招待所)技术防范设备收费 十八、检察院: 司法会计鉴定收费 十九、内贸部门: 酒类零售许可证费 二十、外办: 1.颁发护照手续费 2.出入境证件工本费 3.签证代办费 二十一、外经贸厅: 乌洽会门票收费 二十二、广播电视部门: 1.卫星地面站使用许可证费 2.邮寄音像制品封签证明函费 3.录像放映许可证费 4.有线电视台共用无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费 二十三、旅游局: 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四、专利部门: 专利纠纷调处费 二十五、统计局: 统计登记证费 二十六、农科院 农产品(作物)分析及检测费 二十七、司法厅: 律师注册管理费 二十八、财政部门: 会计证工本费 二十九、轻工部门: 1.轻工产品监督检验费 2.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三十、教育部门: 1.学历、学位证书费 2.中学生体育合格证收费 3.人民教育基金 4.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录取费 5.普通、成人大中专录取费 6.普通、成人大中专报名费 7.普通、成人大中专考务费 8.各类毕业证书费 9.*托幼园收费 10.*广播电视大学收费 11.*成人、大中专院校收费 12.*党校收费 13.*技工学校收费 14.*中小学收费 注:1.项目栏中带*号者为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项目。 2.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收费参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3号)的附件“教育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表内所列的一些明细项目及标准有变化的,以新文件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2〕73号文件所列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