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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我省白酒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避税的问题,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组织调查,并按文件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调查调整情况请于2002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调查表一并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