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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规范》下发给你们,请即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厅交巡警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活动,除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之外,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制定全省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发展规划,对培训、考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培训机构 第四条 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含场内道路)、停车场和授课教室,其中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场内道路长度不少于200米,授课教室能够一次性容纳100人以上。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练员和管理人员,教练员与学员数比例应满足1:25。 (三)有系统的教学计划和配套的教材、教学辅助用具(包括电教化设备、车辆构造挂图、模型、零件实物等)。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培训单位,必须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备案。 第六条 培训单位不得跨市、县(市、区)从事培训活动。 第七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实施驾驶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三、学员培训 第八条 申请参加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按规定接受身体检查,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资格查验。 第九条 经资格查验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学习驾驶证后,方可参加驾驶技能培训。 第十条 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内容主要有: 1、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 2、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3、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 4、摩托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和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 5、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知识。 培训方式以电教化为主,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教材由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制定,全省统一。 第十一条 摩托车驾驶员驾驶技能培训分场地驾驶培训和场内道路驾驶培训。 场地驾驶培训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桩考图和操作要求进行培训。 场内道路驾驶培训是指在模拟道路上进行以下项目培训:坡道起步、通过独木桥、起伏路、直角转弯、限宽门和限制区停车等。 四、学员考试 第十二条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分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后一科目考试。 (一)科目一: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核内容参见本规范第十条)。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考核以下内容: 1、在设有考试桩杆、标线的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完成绕桩行驶; 2、对车辆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三)科目三:场内道路驾驶考试。考核以下内容: 1、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三款6项内容选4项进行考试; 2、不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三条 驾驶员考试应当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约定考试日期。 (一)约考科目一,学员应当接受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熟知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 (二)约考科目二、科目三,学员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的时间应当达到10日以上(每天不少于2小时驾驶操作)。 第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共设100道考题,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按照下列规定组卷、出卷,鼓励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80题为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10题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职业道德、伤员急救、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10题为摩托车的总体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 考试题库和出卷系统由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制定,全省统一。 第十五条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使用的车辆应满足下列条件: 三轮摩托车:使用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正、侧三轮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使用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或者自动变速挡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使用手动挡位的或者自动变速挡的轻便摩托车。 第十六条 科目二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考试车辆完成规定考试内容所需的行驶区域; (二)考试桩位、标线准确清晰。 第十七条 科目三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内道路应当设置有满足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内容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第十八条 考试合格按照下列规定评判: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100分,答对85题以上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合格标准为不擦杆、不压线安全通过规定的线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目二考试不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轮压线; 4、发动机熄火; 5、单脚或双脚触地。 (三)科目三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应当达到70分以上。评判标准按照《摩托车驾驶员场内道路项目及评判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科目二、科目三可以当场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重新预约考试。重新预约考试时间间隔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当场公布,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五、教练员、考试员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教练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2周岁不满55周岁; (二)持有准驾二、三轮摩托车驾驶证,具有安全驾驶资历三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摩托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一定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二条 申请摩托车教练员,必须先参加市、县(市、区)车辆管理所组织的培训,经市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核发摩托车教练员证。持有摩托车教练员证,才能从事摩托车驾驶员教练活动。 第二十三条 摩托车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第二十四条 摩托车考试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2周岁不满55周岁的在职民警; (二)具备本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 (四)摩托车驾驶技术熟练,交通管理业务精通。 第二十五条 申请摩托车考试员,必须参加市车辆管理所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摩托车考试员证。持有摩托车考试员证,才能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摩托车考试员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六、培训、考试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不得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一)没有达到本规范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规范第六条规定,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异地招生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范第七条规定,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实施教学培训,造成培训质量低下的; (四)管理松懈,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学员有以下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取消其考试资格: (一)考试作弊,让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员指令,公然辱骂、谩骂、殴打考试员的; (三)故意扰乱考试秩序,损坏考试仪器、设备的; (四)饮酒后参加考试的。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有以下行为的,取消教练员资格,收回教练员证: (一)不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擅离岗位的; (二)索取或收受学员财物的; (三)具有赌博或其他有伤风化行为,造成极大影响的。 第三十条 考试员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考试员资格,收回考试员证: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或收受学员财物的; (三)态度恶劣,作风粗暴的; (四)故意刁难学员的。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摩托车驾驶员场内道路项目及评判标准》 一、综合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1、气压不足起步; 2、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0.3米; 3、车辆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4、手有离开车把现象; 5、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6、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7、车速超过或未达到限定标准; 8、两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以脚拖地; 9、不按考试员指令行车; 10、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穿拖鞋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1、两轮摩托车在行驶中未戴头盔。 (二)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车辆有异常情况起步; 2、起步挂错挡; 3、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小于0.3米; 4、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 5、换挡时有齿轮撞击声; 6、控制车速不稳。 (三)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检查仪表; 2、起步时车辆有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 3、起步及行驶时驾驶姿势不正确; 4、行驶制动不平顺,出现车辆闯动; 5、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制动器; 6、挡位使用不当或车速控制不稳; 7、换挡时机掌握太差; 8、换挡时手脚配合不熟练; 9、制动停车过程不平顺。 (四)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调整好后视镜; 2、起步前未检查挡位; 3、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 4、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二、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及评判标准 (一)坡道起步 目的:考核驾驶员坡道上驾驶要领,做好制动和油门、或制动、离合器和油门之间的配合。 1、图形设计: 坡长>15米,路宽≥4米。 2、通过要求: 控制车辆平稳起步,安全通过。 3、评判标准 (1)起步时后溜距离大于0.3米的,考试不及格; (2)起步时后溜距离小于0.3米的,扣20分; (3)制动、离合器和油门三者配合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扣20分; (4)起步时车辆有闯动,扣10分。 (二)独木桥 目的:考核驾驶员驾驶摩托车直线行驶的平衡能力,并养成保持正确驾驶姿势的习惯。 1、图形设计: 2、通过要求: 以10km/h-15km/h(公里/小时)时速平稳顺畅通过(三轮摩托车过边后轮)。 3、评判标准 (1)从桥上掉下不及格; (2)熄火一次扣20分; (3)脚触地一次扣10分; (4)握离合器或踩刹车一次扣10分。 (三)起伏路 目的:考核驾驶员在凹凸跨度较大的路面上控制车辆、掌握动态平衡的能力,做到制动、离 合器、油门之间配合适当。 1、图形设计: 路面宽度二轮摩托车为1米,边、正三轮摩托车为2米。 2、通过要求: 选择适当车速平稳、安全地通过。 3、评判标准: (1)车辆倾倒不及格; (2)熄火一次扣20分; (3)脚触地一次扣10分。 (四)限制区停车 目的:考核驾驶员在固定地点停稳车辆。 1、图形设计: 2、通过要求: 以30km/h-40km/h(公里/小时)时速行驶,在制动开始A-A线制动,至停止限界B-B线停车, 车辆前轮不超过B-B线前后0.3米。 3、评判标准: (1)车速未达到30km/h-40km/h(公里/小时),考试不及格; (2)车辆前轮超过B-B线前后0.3米,考试不及格; (3)停车前脚触地一次,扣10分。 (五)限宽门 目的:考核驾驶员通过狭窄通道时,控制车速、方位的能力,以及平衡车辆的控制能力。 1、图形设计: A-车宽加06米,B-车宽加04米,C、D-车宽加02米。 2、通过要求: 以5km/h-10km/h(公里/小时)时速平稳顺利通过。 3、评判要求: (1)碰擦悬杆不及格; (2)发动机熄火一次扣20分; (3)脚触地一次扣10分; (4)使用制动一次扣10分。 (六)直角转弯 目的:考核驾驶员在急弯路段能迅速运用方向,并对车辆前后轮差距进行正确判断。 1、图形设计: A-为车宽加05米,B-为2倍车长。 2、通过要求: 用低速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一次性不停车完成。 3、评判标准: (1)车轮触压突出点,考试不及格; (2)车轮每触压道路边缘线一次的,扣20分; (3)脚触地一次,扣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