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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酒泉市2005年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治理整顿各项任务,为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新贡献。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酒泉市2005年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电发[200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精神,系统学习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纠正我市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上下联动,自查为主。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合行动。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市、区)自查自纠为主,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督查。 2、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把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查处扰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关键性问题。 3、规范行为,依法行政。规范县(市、区)政府及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的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管理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职责。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通过治理整顿,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采矿权纠纷得到调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的总体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具体要求,2005年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以治乱为主要内容的"三查"整顿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查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班子,在2005年年底前对本县(市、区)辖区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要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凡属无证开采和持无效证件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县(市、区)政府,立即予以关闭,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凡属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属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凡属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凡属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灾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县(市、区)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群发性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二)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未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凡以采代探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坚决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矿产资源法》,对其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越权审批矿业权、默许开采矿产资源、纵容违法者继续采矿等行为,一律进行查处,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办矿或为非法采矿者提供方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全面开展以治乱为主"三查"工作的同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肃北、金塔两县市要开展煤、铁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阿克塞县要开展石棉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敦煌市要开展方山口钒矿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安西县要开展金、铁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玉门市要开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肃州区要开展公路、铁路沿线沙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步骤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至2005年12月15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8日至10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通知要求,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动员和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并运用新闻媒体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并将具体的工作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举报电话在10月31日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10月28日至11月20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安排,进行自查自纠。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自查申报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对本辖区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逐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备案,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清查。 (三)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5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中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五项任务的要求,着手建立和完善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同时,对"三查"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对遗漏的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处理。汇总、整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详细情况,接受省、市联合督查和检查。 (四)验收总结阶段(12月5日至12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三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在12月15日之前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报告,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预期目标或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发改委、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总责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扎实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整顿规范工作。并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今年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国土资源、发改委、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统一组织实施本县(市、区)的整顿规范工作。 酒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詹吉有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永生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天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组 员:孙占寿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孙景玉 市财政局局长 王建新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吕积清 市商务局局长 闫耀成 市工商局局长 孙长江 市环保局局长 李鸿英 市安监局局长 于吉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德民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张德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