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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惠山泥人(大阿福牌)、上海营养型黄酒(和牌)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