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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梁平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我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我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梁平县民政局 卫生局 财政局 2004年11月19日) 根据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民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完善措施、建章立制,努力构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帮助他们抵御疾病风险,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救助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2004年底,各镇乡初步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要切实突出救助重点,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要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家庭成员。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伤残军人和因伤口复发治疗的伤残军人)。 四、救助标准 个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1500元。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救助条件 1、对患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2、三类救助对象必须是持有有效证件人员。即农村五保户必须是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在县民政局备了案的,持有《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农村特困户是经县民政局审批并持有《重庆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人员;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是持有有效证件的“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七级、八级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 3、需救助人员应当是患有以下重大疾病: ①急性脑中风;②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③白血病;④急慢性肾衰竭(尿毒病);⑤重度精神分裂症;⑥严重烧烫伤;⑦癌症;⑧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重大疾病。 4、患有上款列明的重大疾病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5、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医疗机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6、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器官移植、康复医疗,擅自就医、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自杀等情况不在救助范围。 六、救助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本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二)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绝大多数村民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发放。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我县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一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资助他们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转诊转院:转诊转院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县内转院由转出卫生院或医院办理相关手续。转往县外医院治疗的,必须经县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并尽可能地对救助对象诊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和降低其他药物费用及管理成本。 八、基金筹集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市级安排的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 (二)县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九、基金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一)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收到的上级补助资金应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三)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组织与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为广大贫困农民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各镇乡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列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切实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民政、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各镇乡民政部门要尽快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应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县财政局根据民政局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三)抓好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公示、发放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 附件:梁平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