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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 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意见青海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际联席会议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2、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继续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发挥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 3、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细化创建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完成时限,务求取得实效。 4、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制订“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创建评价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全面推进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5、各级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推进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6、交通、农牧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育方案,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和驾驶人培训机构、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每年对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进行一次评估,全面建立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 7、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8、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完善各地区驾驶人考试题库,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建立健全考试员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制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制度,共同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 9、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督促商业保险公司落实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推动建立和完善全省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10、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严把驾驶培训和考试关,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年度审验,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复训。 四、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11、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每月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分析,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并将分析情况和防范措施及时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安全监管部门。 12、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和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国、省道的机动车违法率不超过10%;高速公路系安全带率不低于95%.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必须对驾驶人的驾驶证做出处罚,并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管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通报车辆运输证登记地交通运管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勤务监督制度,根据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特点和分布情况,择时、择点安排巡逻执勤。通过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落实执勤责任制,采取多种措施督查民警上路的管事率和上路的执勤时间。同时要不断加强执勤民警岗位培训,提高识别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14、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和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校车及接送幼儿车的定员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5、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行状况实时监控,重点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的维护,确保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保持清晰、醒目、规范、完整。要加强灾害性气象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管理,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16、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实施“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 17、军队、武警部队要加强对军车出行的安全行车管理,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要进一步开展“文明驾驶,树军车良好形象”活动,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加大对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五、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18、交通部门要强化对客运场站的监管,严格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的审批和运营监管,落实班线客车报班前的车辆安全技术情况、从业资格等手续的核查制度。 19、交通部门要加强营运性客货运车辆的行业管理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客运、出租和货运车辆更新政策,严格执行车辆技术安全保养维护制度,严禁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出租车辆从事营运,确保营运性客货运车辆技术状况的安全良好。 20、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21、交通、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 22、交通、安全监管、公安、经委、发展改革、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开展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拓宽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范围。积极推行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六、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 23、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的行为;查处销售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公告或者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的行为。质检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 24、工商部门要会同经委、发展改革、质监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的管理,重点查处非法拼装机动车、非法解体、买卖废旧机动车和部件等行为,防止报废机动车和部件流向社会。 25、经委、发展改革、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 26、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工作,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 27、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登记的优惠或便民措施,提高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登记率和安全技术检测率。 28、质监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9、农牧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严把车辆牌证发放和车辆检验关,加大对拖拉机载人上路行驶问题的治理,坚决杜绝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上路行驶的现象。 七、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30、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稳步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 31、各级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原因,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等危险路段加强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交通部门要区分轻重缓急,将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 32、交通部门要落实公路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要求。新(改)建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必须纳入公路的总体建设资金,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逐步加大三级以下公路弯道半径、超高等不符合标准,严重缺乏交通标志,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治理力度,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整治路面安全通行隐患,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 八、推动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3、县、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牧区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农机管理人员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牧区交通安全。 34、公安部门要创新农牧区交通管理警务机制,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牧区交通安全警务室建设,明确农牧区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要积极排查农牧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继续组织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 35、农牧(农机)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评选“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要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逐步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会同公安部门积极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工作。 36、交通部门要大力发展农牧区客运交通,加强农牧区公路建设,努力解决农牧民出行难问题。 九、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37、各地区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创新宣传教育形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结合农牧区交通的实际情况,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在省、州(地、市)级媒体黄金时段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38、宣传、公安、教育、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前的宣传贯彻活动,组织开展系列大型交通安全宣传。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和铁路、公路沿线的农牧民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 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39、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40、各地区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和实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研究建立健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4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客、货运输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加强对专业运输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动态监管的措施,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2、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43、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