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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从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后,我们陆续收到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申报材料。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6号文件及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进行了审查。根据内贸部初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赋予吉林省粮食集团等26家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现将经我委审查同意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名单(第1批)送你部,请批复下达。 附件: 同意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名单(第1批) 吉林省: 1、吉林省粮食集团 2、长春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 4、沈阳联营公司 5、沈阳燃料集团公司 大连市: 6、中兴大连商业大厦 内蒙古自治区: 7、内蒙古粮油(集团)公司 8、包头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 青岛市: 9、青岛市物资总公司 河北省: 10、河北省粮油(集团)总公司 11、唐山冀东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河南省: 12、焦作市糖业烟酒总公司 江苏省: 13、江苏农垦商业物资集团公司 14、江苏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江苏佳盛集团公司 湖南省: 16、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 17、浙江省粮食总公司 宁波市: 18、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20、广州副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 21、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煤炭部: 23、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 农业部: 24、华垦物资公司 内贸部: 25、中国植物油公司 26、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