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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重庆、宁夏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打击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重庆、宁夏等4个直辖市和11个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 二、抽查时间 2004年第3季度。 三、抽查商品 方便面(挂面)、奶粉、茶叶、葡萄酒、茶饮料、速冻食品、合成洗涤剂(洗餐具、水果、蔬菜等用的洗涤剂)、化妆品、涂料、油漆等,共计10类定量包装商品,每种商品至少抽查3家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少于3家的全部抽查)、5个批次。 四、抽查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现场或成品仓库内的定量包装商品。被抽查企业的类型和规模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获得免检资格不满1年的产品不列入此次抽查范围。 五、抽查要求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尽快确定承检机构,并组织承检人员认真学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组织承检机构制定抽查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抽查方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该城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基本状况、任务来源、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拟被抽查企业名单、时间进度及抽查经费预算(预算科目见附件1)等内容。 (二)承检单位必须是具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检人员必须经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专门培训,并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承检单位开展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见附件3)。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此次专项抽查计划事先告知被抽查企业。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工作,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无偿提供抽查样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查。承检单位应当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未被破坏的检验样品送还原企业。 (四)承检单位对检验要有详细记录,检验完毕要填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JJF1070—2000)。检测数据和判定结论应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现场检测结果须经被抽查企业确认。抽查企业和批次没有达到要求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对抽查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依据计量法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总局予以公告。 (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通报由总局统一发布,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发布。抽查工作(含整改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局应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报告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至总局计量司,报告应包括工作总结、抽查方案、抽样单、检验报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汇总表(见附件5、附件6、附件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8)、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费用决算申报表(见附件1)。 (六)凡经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对企业被抽查产品进行重复检查。 总局计量司联系人:王英军 电话:010—82261837 传真;010—82260127 E—mail:wangyjaqsiq.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