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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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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5  桂政办发﹝2002﹞1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10-25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有关单位:

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精神,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发出《关于印发<全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整经办字[2002]12号),决定从2002年9月29日起在全区开展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防范投毒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特制订如下工作细则意见: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工作。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一是彻底清查清缴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危险化学品;二是坚决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三是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和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责任追究制度

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整规办),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安监、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和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牵头会同工商、农业、安监等部门发出通告,查封、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及其他剧毒化学品;配合农业、工商、安监等部门查处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集中将收缴的剧毒急性鼠药、农药及其他剧毒化学品及时移交给当地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二)农业部门负责农药、鼠药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农药、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负责加强对高毒、高残留量农药的使用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饮食烹调供应、饮用水处理供应,以及饮用水源地、食品批发市场、公共餐饮场所、单位内部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整治;负责各类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制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四)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的剧毒急性鼠药、农药进行清查清缴。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缴的鼠药、农药、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监督管理;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配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处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八)供销社系统负责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清查清缴本系统农资生产、经营部门现有的剧毒鼠药、农药;加强对系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任务、职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于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追究相关管理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三、下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深入自查自纠阶段。11月5日前,各地各部门继续按照桂整经办字[2002]12号文件和本文的要求,深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

(二)专门部门督促检查阶段。11月6日至11月20日,由各地、市整规办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区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是否全面开展“清查清缴、查封取缔、严厉打击”等重点工作作为检查验收的标准。检查方案报自治区整规办备案。

11月25日前,各地、市整规办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自治区整规办。之后由自治区组织重点抽查。

附件1:全区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迅速组织开展集中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专项行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大张旗鼓地开展收缴非法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行动。一是通过宣传,动员群众主动上缴。二是对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以及走村串巷兜售“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和全部收缴。三是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一查到底,强制收缴各种非法危险化学品和禁用鼠药,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以县级公安机关为单位,集中将公众上缴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违禁鼠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及时移交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移交时要列出清单,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运送。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整顿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堵塞“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生产加工的源头和流散社会的渠道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要积极配合农业、经贸、质检、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并循线追源,查清毒鼠强等国家禁用鼠药生产的源头和销售的渠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利用鼠药投毒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严打”斗争,把打击投毒以及盗、抢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列入“严打”重点,对本地区发生的投毒案件尤其是重大投毒案件,要逐案督办,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强化侦查措施;快侦快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毒犯罪分子,彻底查清毒药来源,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置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和购买、运输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事故和中毒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且迅速专报自治区公安厅,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生事故后的抢险求援,协助做好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

附件2:全区农业部门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鼠药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坚决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

(二)清查清缴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农药产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分子。

二、整治工作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的剧毒急性鼠药及剧毒农药等农用危险品进行清查清缴,集中管理。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对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黑窝点”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调查了解辖区内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情况,掌握高毒农药的流向和分布。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储存有剧毒、高毒农药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责令其按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农药经营资格和无证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利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投毒等犯罪活动。

(三)在辖区内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工作,建立农药销售单位档案。规范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要求经营者把不同种类、不同包装的农药分类摆放,设有明显标志。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和责任可追溯制,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以及农药出入库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农药出入量及流向,对售出的剧毒农药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责令农药经营单位做好农药保管工作。农药仓库要有防盗、防火、防渗漏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看管。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上岗培训,掌握一定农药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健康成年人。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令第199号》,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和蔬菜、瓜果、茶叶等主产区,应出台相关规定或办法,禁止销售在上述作物上不得使用或限用的农药。加强对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毒检测监测工作,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各级有关领导报告检测监测结果。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

(五)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农药(含鼠药)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农业部令194号》的规定,停止受理一批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登记申请,不再批准高毒、高残留农药分装登记,对已批准的分装登记不再续展。

(六)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针对各地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精心组织开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板报、咨询、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宣传高毒剧毒农药及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性,普及科学灭鼠知识,提高科学用药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杀鼠剂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使用剧毒急性鼠药以及高毒剧毒农药,有效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制定防范农药中毒的应急预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要求农药生产、使用者在农药生产到使用全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防毒规程进行,把防范恶性中毒事件的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和防范手段。坚持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农药中毒事件,所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自治区农业厅。

附件3:全区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重点是粮油加工企业、调味品加工企业、饮料、糕点、瓶装饮用水加工企业、水发食品和水产品加工企业等;

(二)食品流通领域:重点是食品批发、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的流动摊点和夜市;

(三)公共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学校、机关单位、厂矿和托儿机构集体食堂、临时施工工地饭堂;

(四)饮用水:重点是学校、机关,以及厂矿、农村村屯集中供水的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

(五)节日食品:重点是节日食品市场和集体采购的节日食品。

二、专项整治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种防范制度和设施,严防犯罪分子投毒破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卫生部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卫法监[2002]61号)要求的同时,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抽检频率,特别是对本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制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集体用餐点和单位内部食堂、集体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学校、机关单位和托儿机构的集体食堂等单位要提高防范意识,预防犯罪分子投毒破坏,建立健全工作登记制度、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内部岗位制度,完善安全防护网、加固门窗等防毒防盗设施。同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在食品加工场所、成品仓库等区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不给投毒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型粮油专用仓库和食品加工场所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管。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严防农药、灭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污染食物。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制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集体用餐点和单位内部食堂、集体供水单位,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剧毒农药、灭鼠药等危险化学品。凡是在上述场所中杀虫、灭鼠和场地消毒的必须由专门的消毒、杀虫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同时还要加强防护措施,严防农药、灭鼠药等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食物。

(二)以食品专项整治为契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一是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二是查处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产加工河豚鱼干、鱼柳;用DDT等农药浸泡鱿鱼等海产品;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掺加“吊白块”;三是查处有毒有害肉类及熟肉制品(如用氰化物毒死的狗肉、猪肉等);四是查处用“三精水”兑制软管饮料。

(三)加强流通领域食品的监管。一是严禁食品经营场所兼营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食品品种必须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且和许可的经营范围相吻合,经营的品种要索取相应的产品卫生检验单或检验合格证。严禁经营“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的食品和来路不明的食品;二是食品批发市场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加大对长途贩运食品的监管力度和包装标识的检查;三是农贸市场禁止用甲醛浸泡的鱿鱼、牛百叶、牛喉、木耳、用农药浸泡的海产品和农药污染的青菜上市;四是经营散装或不定型包装的食品要用带锁的密封容器保存。

(四)加强公共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管理。饭店、餐厅、早餐店等公共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食品原料存放要专人专库保管,定点采购,送货上门的食品及原料要专人交接和验收,严禁农药、鼠药等有毒化学品带入生产加工场地。同时看管好本店的饭、菜及汤,严防类似南京投毒事件的发生;大型的宴会、会议和重要的活动要实行申报制度,并派卫生监督员监管;临时施工工地的食堂必须实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也要建立相应的临时食品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原料采购要定量,不要积压,尽量采购定型包装的调味品。

(五)加强学校的食品卫生监督。学校要加强自身食品卫生安全防范的设施的建设,建立和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设施;学生的营养餐实行定点加工专人押送;取缔学校和托儿机构周围的流动食品摊点。

(六)加强节日食品的管理。节日食品市场严格实行食品准入制度,各食品摊点要有相应的卫生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机关单位采购大宗的节日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单位食堂集中加工成品和半成品的食品发放或卖给职工的要注意加工场地卫生安全,预防交叉污染。

(七)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管理。

1.水源防护: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学校、厂矿、机关单位和农村集中供水的村屯,必须设立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在井口外围半径15米的范围内设立防护室或密封的防护间,加铁门、加锁,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堆放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半径3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农药、化肥,不得设置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铺设污水管道。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学校、厂矿、机关单位和农村集中供水的村屯,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沿岸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

2.二次供水水池的防护:所有用于供水的水池必须加盖加锁,专人看管,水池顶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无关人员不得上水池顶,清洗水池用的消毒剂必须索取来源的详细材料。

3.开水的防护:烧开水的锅炉房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装开水用的桶要加盖、加锁。

4.饮用市政供水的学校:做好以上第2、3点的要求。

5.矿泉水、山泉水、淡泉水生产企业的水源防护: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取水点周围半径 15米的范围内设立防护室或密封的防护间,加铁门、加锁,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堆放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半径3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农药、化肥,不得设置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铺设污水管道。同时制定和落实卫生安全防范制度。

(八)加强清理整顿,严把许可准入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把好许可准入关,特别是对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食品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同时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对那些卫生条件差,卫生安全防范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做好应对中毒事件的各项防范措施。

1.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对此项工作支持和配合;

2.成立应急小组,配备相应车辆、卫生和防病人员及必要的现场检测设备、急救药品等;

3.设立食品中毒举报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向社会公布;

4.充分发挥我区卫生系统“三网建设”的优势,及时有效地对中毒事件进行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这项工作,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剧毒农药、鼠药等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把任务、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者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举报线索,认真调查,属违法案件的,应依法查处,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三)加强中毒信息报告和救援。由于中毒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不可预见性,而且愈后性比较差。因此,信息报告越及时,救援越及时,中毒人员的生命挽回可能性就越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要求,建立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调查、抢救、治疗队伍,及时发现病人,及时救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卫生厅已修订了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警、快速反应处理预案,并编印成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当地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学习,经常操练,提高对中毒的调查和处理、预防与控制、治疗与康复的能力。

(四)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各地要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大众传媒作用,广泛开展预防危险化学品中毒的科普知识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卫生部门积极撰写宣传材料,向媒体提供,并主动与新闻部门配合,加强卫生安全行动工作的新闻报道,在突出正面宣传的同时,对于一些典型的违法行为或案件要予以曝光。

附件4: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

一、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各级集贸市场内及周边固定和流动摊点。

(二)边远地区及村级交易场所。

(三)省际及边境交界处的大、中型贸易市场。

二、具体内容及措施

(一)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

我区县以下集贸市场点多面广线长,剧毒鼠药、农药相对容易流入市场。为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足够的力量清查清缴集贸市场中出售的剧毒鼠药、农药。集贸市场一旦发现剧毒鼠药,所在辖区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起全责,一查到底,全力追缴,坚决彻底,绝不遗漏。

(二)认真审核市场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在集贸市场上从事经营农药和剧毒鼠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1.对已登记的鼠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新进行审核,凡没有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过期失效的,一律取消其经营和生产资格,并限期补办有关前置审批证件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但绝不允许生产经营剧毒鼠药、农药。

2.加强市场巡查,对集贸市场及周边固定摊点、流动摊点进行治理整顿,要做到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相结合,切实防范无照鼠药、农药经营者混入市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3.大张旗鼓开展宣传工作,在集贸市场周围要张贴和散发严禁销售、购买、使用剧毒鼠药、农药的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统一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日常监管,对剧毒鼠药、农药进行彻底的清查清缴。

(二)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防范工作。如当地发生剧毒鼠药、农药的安全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机关,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三)白方案下达之日起每5日,各地、市工商局整规办要将本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工商局整规办做出书面汇报。11月8日上报本阶段专项整治工作小结,迟报、漏报者,自治区工商局将予以通报,严肃批评。

(四)自治区工商局将派出督查组到各地、市、县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5: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加强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各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鼠药、农药等危险品及食品的监督抽查频次和力度,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存)期、无中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危险化学品和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及食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重点清查。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整改,整改到期严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严厉处罚。

二、加强对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白酒、果酒、饮料、瓶装饮用水等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适当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保证人民群众食用食品的安全。加快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五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争取在11月份发放我区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危险化学品等产品,各级质监部门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查条件和程序,确保发证质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通过审查。特别是磷化锌、磷化铝、对硫磷、甲拌磷等剧毒农药,各级质监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组织生产条件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申请,坚决不予受理。

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单位及个人,要坚决依法处理。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的分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中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业的监管。从企业保证‘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采取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监管措施,在加工源头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督和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

附件6:全区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事故预防措施

从源头抓起,通过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以达到防范突发性事故的目的。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格“三同时”检查和验收。

(二)各级环境监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环境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突发性事故隐患。

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与监测措施

(一)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环监字[2001]31号)精神,严格执行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省或地市县的环境污染事故,事发地环保部门要在污染事故后6小时内将事故情况速报总局值班室和自治区环保局。属跨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现环境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上下游的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因通报不及时致使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扩大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事故处理要遵循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部门事故现场处理小组要尽快到达现场,立即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控制住污染源,消除和减少污染隐患,防止污染蔓延,并划定严重污染区域,通知有关消防、卫生、自来水、公安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及时保护、隔离、疏散群众,防止损害的加重。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立即关闭自来水供应、发布禁用某些物品、发布空气危险通告等。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做人员疏散或企业停产的建议。

2.各级环保部门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开展调查,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笔录工作,根据污染的程度和调查取证的需要,事故监测组迅速开展污染事故监测。属跨界环境污染事故的,接到通报的上、下游地区的环保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立即开展同步监测,对污染源开展联合调查,及时查清污染源。

3.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认真监督检查污染的消除情况。

(三)突发事故的应急监测。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全区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地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成立危险品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小组并落实应急监测措施,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确保在接到突发性污染事故通报后,监测车辆、设备、试剂仪器和人员能随时出动。

(四)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收缴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送交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处置经费原则上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附件7: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细则

一、检查的重点

(一)灭鼠药、剧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三)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检查的内容

(一)灭鼠药、剧毒农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及个体私营业主停产停业情况;

(二)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的情况;

(三)各级政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专项工作部署开展自查工作情况;

(五)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对照《关于印发<全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检查灭鼠药、剧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已停产停业整顿,是否取缔了灭鼠药、剧毒农药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照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部署,检查各地整治工作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掌握当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总体情况、管理状况等。

(三)检查企业是否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要求,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和整改。

(四)检查企业和各地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管理、整改工作,是否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建立了档案和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了管理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等。

(五)检查企业和各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过演练。

(六)通过这次检查,县级政府要确定本辖区内1~2个以上作为重点监控的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经地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安委办备案。各地、市要选择3~5个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作为本地重点整改和监控对象,采取相应措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方式

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由企业自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逐个检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对所辖的县逐个检查,并抽查重点单位,抽查面不得低于20%;自治区组织检查组对地市进行抽查。各级政府组织的检查组每个组至少应该有两名以上的化工专业人员参加。

各地可以将这次检查工作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附件8:全区供销社系统加强农药、鼠药经营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供销社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和部署本地区加强农药、鼠药经营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任务、职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从严查处。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督查活动,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市供销社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督查活动,不漏过每一个经营点,严查严防,杜绝投毒事件发生。

(一)范围和重点。

1.本系统农资经营部门、基层社经营农资的门店。是否经营及储存有剧毒农药、鼠药,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2.本系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防范制度和设施,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3.系统内的学校的食堂及饭店、饮食店。是否建立健全各种卫生安全防范制度和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各级供销社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工作部署,针对本单位农药、鼠药经营安全管理中的问题,精心组织开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清理,认真布置自查自纠工作。

2.各级供销社领导要高度重视,抽调精干、懂业务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开展督查活动,督促所属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活动。各地、市供销社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环保、公安、工商、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防范投毒事件发生。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堵住非法制售剧毒鼠药、农药的行为,防止这些物品被不法分子利用,危害社会安定。

4.对清查出的违禁鼠药、农药要立即收缴集中存放,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市供销社组成工作组,对本地区开展督查活动,自治区供销社将组织工作组赴各地、市督查。

三、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搞好建章立制工作

为了更好地做好防范投毒事件工作,各地、市供销社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申请经营制度。

各地申请从事农药、鼠药生产、经营的企业、门店及柜组,要严格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产经营。

(二)登记制度。

各地供销社要严格建立农药、鼠药进货、销售的登记制度。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要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以及农药出入库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农药出入量和流向,对售出的农药及鼠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三)防火、防盗、防渗漏制度。

各经营部门的农药、鼠药仓库要建立和完善防火、防盗、防渗漏等制度,加强仓库的安全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要进行修理、整治,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培训制度。

要加强对农药、鼠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营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上岗培训、掌握一定农药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健康成年人。

四、加强用药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

各级供销社农药、鼠药销售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及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板报、宣传报、广播等各种形式,宣传介绍农药、鼠药使用知识及其危险性,普及科学灭鼠知识,指导群众安全、合理、科学用药,提高他们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情况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多种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供销社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收集开展农药、鼠药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检查活动的情况,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供销社及有关部门,发现重大问题要随时汇报。要成立应急小组,配置相应技术人员、车辆等装备,制定多种应急预案,以利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一旦事件发生,要根据当时情况,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特别是要注意控制毒源和污染源,消除隐患,防止事件的蔓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损害面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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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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