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六年度贸易指标定为三亿五千万至四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六年从泰国进口以下商品: 大米 十至十二万吨 绿豆 二点五至四万吨 原糖 十至二十万吨 橡胶 三至五万吨 化纤 四至八千吨 腰果 二至四千吨 南药 二百至三百万美元 建材 二百五十万美元 烟叶 二千至二千五百吨 玻璃 二百五十万平方米 鱼粉 三至五千吨 一定数量的椰油、宝石、水果、服装辅料和纸浆。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泰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泰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六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 轻柴油 三十至五十万吨 生丝 一千万美元 机械设备 五千万美元 医药 一千万美元 石蜡 五千吨 一定数量的农机具、电焊条、耐火材料、棉花和酒类。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泰国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数量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 五、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六、双方进而同意推动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它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一九八六年度三亿五千万至四亿美元的贸易指标。为实现此指标,双方同意将不时把各自另外还有兴趣出口的商品品名告知对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曼谷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之孝 察察旺·素吉乍瓦匿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