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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0940002807号函修正发布 第6点条文 一、目的: 为激励海岸巡防机关人员士气、提升工作绩效,有效推动海岸巡防工作,维护海域及海岸秩序,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核发对象: 海岸巡防机关办理或执行海岸巡防工作,着有绩效或有功之团体。 三、经费来源: 本要点各项奖励金所需经费,除依第六点规定核发之奖金,由各主管机关编列年度预算外,由海岸巡防署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四、核发项目及金额: 如附海岸巡防机关核发工作奖励金项目及金额一览表。 五、本奖励金核发作业规定如下: (一)附表所定各类奖励金核发项目,由海岸巡防署订定细部支给要点核实发给。 (二)核发工作奖励金作业,由各海岸巡防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同人事、会计单位依规定从严审查,于签奉机关首长核准后核实发给。 (三)同一案件有其它奖金申领规定,不得重复核发工作奖励金,其有查报不实经发现者,一律从严议处,并追缴重复领取之奖励金。 (四)有关核发权责及期程,依海岸巡防机关办理案件奖金分配要点办理。 (五)本奖励金之核发,应在年度预算经费内支应;经费有限或不足时,得予酌减或不发给。 六、下列案件,由查获或移送之海岸巡防机关报请主管机关核发奖金: (一)查缉毒品案件,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查缉违规烟酒案件,报经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向财政部申请核发。 (三)民众检举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案件、枪炮弹药刀械案件及由警察机关协同查缉之枪炮弹药刀械案件,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四)现场直接参与处理或稽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案件,报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