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粮人字第0931004321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27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订定之。 第2条 本署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4条 本署设企划组、作物生产组、农业资材组、运销加工组、粮食产业组、粮食储运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各组室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第5条 企划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企划科: (一)农粮产业发展政策之研拟、协调及督导。 (二)中长期农粮发展计画方案之策划、审核及协调。 (三)施政方针与施政计画之研拟、策划及督导。 (四)本署施政报告与重要措施成果之汇编及协调。 (五)本署农粮产业科技发展与推广计画之综合协调及汇办。 (六)关于本署协助办理国际与两岸经贸事务之协调及汇办事项。 (七)农业优秀人员奖励案件之处理。 (八)农业专业训练计画之研拟、执行及督导。 (九)所属各分署业务之综合联系、协调及查察。 (十)其它有关企划事项。 二、调查分析科: (一)农粮生产情势与资源调查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二)农粮产业农情预测执行、分析及督导。 (三)农粮产业受天然灾害之查报与救助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四)农粮产品生产成本、价格调查与分析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五)国内外农粮产业经济情势搜集及分析。 (六)农业用地容许使用法规之订定、农作产销设施案件审议及督导。 (七)其它有关农粮产业调查分析。 三、信息科: (一)本署农粮信息发展之策略规划、联系及协调。 (二)本署农粮信息网站、数据库之规划、建置、维护及推广应用。 (三)农业产销班组织与信息业务之联系、建置、推广及应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行销辅导信息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五)有关计算机设置申请之审核、应用咨询及技术支持。 (六)本署及各分署业务计算机化、信息与通讯安全之联系、辅导及协助。 (七)其它有关农业信息事项。 第6条 作物生产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杂粮特作科: (一)杂粮与特用作物产业发展方案、计画之拟订及督导。 (二)杂粮及特用作物试验研究、示范与推广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辅导杂粮与特用作物产销班企业化经营计画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四)杂粮与特用作物产业信息之搜集及分析。 (五)杂粮与特用作物生产改进及产销稳定措施之处理。 二、蔬菜花卉科: (一)蔬菜与花卉产业发展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蔬菜、花卉试验研究、示范与推广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辅导蔬菜与花卉产销班企业化经营计画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四)蔬菜与花卉产业信息之搜集及分析。 (五)蔬菜、花卉生产改进、专业区与产销稳定措施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蔬菜及花卉自动化育苗场之设置辅导。 三、果树产业科: (一)果树产业发展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果树试验研究、示范与推广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辅导果树产销班企业化经营计画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四)果树产业信息之搜集及分析。 (五)果树生产改进、专业区与产销稳定措施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四、种苗管理科: (一)植物种苗产业发展相关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植物种苗试验研究、示范与推广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植物新品种命名与权利登记申请案之审理、公告及发证事项。 (四)种子种苗检查、种苗业辅导管理与种苗进出口同意文件核发之执行及督导事项。 第7条 农业资材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作物环境科: (一)农药安全使用宣导教育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二)安全用药教育资材之编订、制作。 (三)安全用药吉园圃认证标章推广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四)辅导吉园圃蔬果行销。 (五)养蜂辅导工作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六)蜂产品评鉴及行销辅导。 (七)有机农产品及认证之辅导。 二、农业机械科: (一)农业机械与自动化发展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之试验研究、示范推广及教育训练等之策划及督导。 (三)农机证照之核发及管理。 (四)农机补助及农机贷款。 (五)农机、自动化设备进口免税与农用证明文件之核发及管理。 (六)农业动力用电相关法规及执行事项协调处理。 三、土壤肥料科: (一)土壤与肥料管理相关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土壤、肥料相关业务之试验研究、示范推广与教育训练之策划及督导。 (三)土壤改良、环境维护与农田地力改善相关计画之策划及督导。 (四)有机质肥料及绿肥作物之推广。 (五)肥料证照之核发及管理。 (六)农作物公害案件之协助查处及重金属污染监测管制。 第8条 运销加工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市场管理科: (一)农产品运销与市场交易法规、政策之研拟、修正、督导及释示。 (二)果菜、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规划案之审议。 (三)果菜、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兴建及充实基本与附属设施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四)果菜、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与交易制度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五)农民团体办理农产品合作运销拓展多元化通路与建立供销关系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六)农产品合作运销组训、集货分级包装储运保鲜等职能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七)农产运销设施、作业技术充实与改进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八)农产运销、通路关系科技试验研发与改进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九)其它有关农产品行销通路管理事项。 二、行销辅导科: (一)农产品认证制度与品牌建立等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二)农产品标准化、规格化、条形码化作业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三)农产品物流、仓储、配送与流通联盟等供配体系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四)农产品国内宣传、推广与促销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五)辅导农业产销班策略性行销与整合性行销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六)农产品行销研究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七)农产品行销资金筹措及运用之辅导。 (八)农产品行销训练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九)消费者保护及服务汇办业务。 (十)其它有关农产品行销企划、推广及管理事项。 三、农产加工科: (一)农产品加工事业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二)农产加工厂、加工设施与技术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三)农村酿酒事业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四)优良农产加工品认证制度与建立品牌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五)农产品加工品行销通路拓展与宣传、广告、促销等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六)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发展之策划、辅导及监督。 (七)其它有关农产加工事项。 第9条 粮食产业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粮食管理科: (一)粮食发展方案及法规之研拟。 (二)粮食产业国际经贸策略之拟订及执行。 (三)粮食调节措施与价格稳定计画之拟订及推动。 (四)稻农现金救助之拟订及督导。 (五)粮食进出口政策与管理措施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粮商管理业务之拟订及督导。 (七)粮商与农会收购稻谷贷款计画之研拟及督导。 (八)粮价调查业务之策划及推动。 (九)小麦及面粉相关业务。 二、粮食生产科: (一)稻米产销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稻米生产情势及资源之调查。 (三)稻作育种、生产技术试验研究与推广计画之规划及督导。 (四)水稻良种繁殖、良质米推荐品种审查及生产辅导。 (五)有机米生产辅导。 (六)稻米产销班企业化经营计画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七)水稻育苗中心营运调适辅导。 (八)稻作耕作制度改善与扩大经营规模之策划及推动。 (九)水旱田利用调整计画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十)水旱田轮作、休耕补贴经费之核发与资料建文件之策划及督导。 (十一)稻作生产量调查、航测面积建档与统计分析之策划及督导。 (十二)污染农地停耕补偿事宜之督导。 三、粮食经营科: (一)稻米与米制品产业经营及行销辅导工作之推动。 (二)稻米产销策略联盟计画之拟订及推动。 (三)米食与优良食米推广计画之策划及推动。 (四)米制食品加工技术研究发展之策划及推动。 (五)辅导农会与粮食业者申请变更农业用地兴建碾米相关设备作业之拟订及督导。 (六)粮食检验法规与检验制度之研拟及推动。 (七)稻米品质检验之拟订及推动。 (八)市售食米抽检计画之拟订及督导。 (九)稻米检验技术之研究及推广。 (十)稻米品质调查计画之策划及督导。 (十一)米谷检验人员训练计画之规划及管理。 (十二)稻米卫生安全检验方案之策划及督导。 (十三)稻米品质竞赛计画之策划及辅导。 (十四)CAS良质米认证之策划及辅导。 (十五)粮食业者品管制度之辅导。 第10条 粮食储运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粮食收购科: (一)稻米保价收购方式、价格及数量之订定。 (二)稻米保价收购计画之研订及推动。 (三)高梁、饲料玉米保价收购与销售计画之研拟及推动。 (四)收购与处理天然灾害稻谷之策划及督导。 (五)农户耕地资料建文件之策划及督导。 (六)水旱田轮作、休耕资料建文件之策划及督导。 (七)补助农民缴售公粮稻谷随粮包袋费用之拟订及督导。 二、仓储管理科: (一)粮食仓储制度之策划及推动。 (二)公粮委托业务之策划及管理。 (三)公粮委托业务各项费用及费率之订定。 (四)公粮委托业务违约案件处理之督导。 (五)公粮收储计画之规划及仓容筹措之督导。 (六)公粮库存量查核与仓储管理制度之研订及督导。 (七)公粮仓储虫鼠害防治与灾害处理之督导及损耗率之订定。 (八)公粮仓库与仓储设备兴修建计画之拟订及管理。 (九)谷物仓储自动化与干燥中心设置之策划及辅导。 三、粮食供销科: (一)公粮收拨计画之策划及推动。 (二)公粮供销业务之策划、处理及督导。 (三)公粮加工、副产品处理之策划与管理及碾率之订定。 (四)进口公粮之采购。 (五)公粮出口与援外业务之策划及推动。 (六)公粮运输业务之策划及推动。 (七)公粮包装资材供需计画之策划及推动。 (八)紧急时期粮食供应之策划及管理。 (九)粮食动员计画之策划、推动及执行。 第11条 第十一条秘书室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行政科: (一)上级机关指示及交办事项之列管追踪。 (二)主管会报等重要议案之汇整、协调、办理及列管追踪。 (三)施政计画之管考。 (四)每周、每月重要措施办理情形之汇陈。 (五)公文稽催及管制。 (六)其它有关研考事项。 (七)出国人员报告之稽催、评核及函送。 (八)出版品之登记管理。 (九)有关农业图书相关事项。 (十)其它不属各组室事项。 二、文书事务科: (一)公文之收发缮校及档案之管理。 (二)影像扫描及资料储存事项。 (三)公文电子传送及交换事项。 (四)印信典守及公文监印。 (五)营缮工程、物品器材、图书文具与报表之采购、印制、分发及保管。 (六)工友及车辆之管理。 (七)办公厅舍及财产之管理。 (八)员工薪津表册编造及出纳之管理。 (九)公款结汇及代扣款项汇办。 (十)各项所得资料汇整、申报税款缴交、扣缴凭单填发事项。 三、公共关系科: (一)国会等机关之联络及协调事项。 (二)国会、议事信息与建言之搜集分析及汇办。 (三)国会关系文书之拟复及查核。 (四)农业法案及预算案立法程序之协调工作。 (五)立法院总质询及施政报告等资料之汇编及协调。 (六)其它有关国会联络事项。 (七)新闻发布及联络。 (八)媒体与记者之联系及协助采访。 (九)农业新闻与舆情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十)人民陈情之接待及协调。 (十一)中外人士参观访问活动之安排及接待。 (十二)两岸交流事项。 四、法制科: (一)农粮法规制(订)定案、修正案之研议或审议。 (二)农粮相关法规之解释、咨询。 (三)农粮法规之整理、编印及宣导。 (四)有关农粮业务诉讼及诉愿案件之协办。 (五)其它有关法制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设科办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职员人才储备、人力规划之拟办。 四、人事规章之拟订。 五、职员服务、差假、勤惰之拟办。 六、职员考绩、奖惩、训练、进修、保障之拟办。 七、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资遣、抚恤之拟办。 八、职员人事数据管理、分析及运用。 九、本署及所属机关人事人员管理事项。 十、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计室设科办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署单位概、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二、农业发展基金项下粮政业务预、决算之编制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三、追加减预算、特别预算之编审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 四、本署单位预算各项业务经费之审核与预算控制及各项采购作业之监办。 五、本署付款凭单、收支及分录转帐传票之编制。 六、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画经费之审核、拨款及保留。 七、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画执行机关帐务之查核及辅导。 八、本署计画经费处理相关规定之拟订及辅导。 九、本署岁出应付款保留之审核、申请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十、本署会计报告、执行状况月报表、半年结算及年度决算之编制。 十一、各类帐簿及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 十二、审计机关抽查各项计画抽查报告之处理。 十三、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十四、其它有关会计、岁计及临时交办业务之处理。 第14条 统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署与所属机关农粮公务统计方案之拟订、策划及督导。 二、农粮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审定、分析、汇编及统一发布。 三、农粮类相关公务统计报表之编审及统计资料之提供。 四、农户抽样调查、稻谷生产成本调查等之规划、执行、督导及分析等。 五、农粮统计数据文件之建立、管理及应用,主要农粮产品生产及进出口量值、农粮统计要览等统计书刊编制。六、本署及所属机关农粮统计调查实施计画之研订、辅导、审核。 七、所属机关与县市政府农粮统计业务之辅导及考核。 八、本署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它有关农粮统计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 二、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考核奖惩之建议。 四、本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之审核。 五、公务机密之维护及泄密事件之查处。 六、本署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项目性机关安全维护之策划。 八、本署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所属机关农会仓储查核业务之辅导及管考。 十、所属机关农会仓储查核人员之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审核。 十一、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6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本署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署长、副署长不在署时署务之代理。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责上应随时提请署长、副署长注意之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17条 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 第18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科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 二、业务计画及重要文稿之撰拟。 三、科务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 五、主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 七、科务例行之处理及核签。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9条 专门委员、秘书、技正、视察、专员、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20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 第22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它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组室意见不同时,陈由署长、副署长核定之。 第23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4条 本署设主管会报,由署长、副署长、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及其它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25条 本署为加强与地方农政工作之联系,得举行会报。 第26条 本署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27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