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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试验所 农林试生字第0930005297号令 修正发布 名称及全文13点(原名称: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试验所台北植物园游客入园管理要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维护台北植物园(以下简称本园)植物资源之永续经营,提供林业研究、教育及满足游客获得高品质自然知性活动体验之需求,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园为维护植物之正常生育,未开放之树木标本园区、原生兰温室及植物园苗圃,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本园区之植物展示区及植物得委托民间管理、维护,其实施要点另订之。 三、本园裸子植物区、诗经植物区、植物名人园、民生植物区、成语植物区、多肉植物区、蕨类植物区和花园,以及棕榈科植物区、民俗植物区、禾本科植物区、重要木本植物区等植物展示区开放时间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夏季并适时延长开放时间。 四、本园区除婴儿车及残障车外,其它车辆(工程车、公务车、机车、脚踏车…等)未经允许禁止进入。 五、本园区内严禁采摘花木、钓鱼、放生、喂食、猎捕野生动物、生火、露营、酗酒、制造噪音、散发广告传单、或为各种球类活动、营利行为(贩卖)及违反法令之行为(妨害风化…等)。 六、本园禁止携带犬畜及危险物品。 七、在本园内举办自然教育、科学教育、推广教育、写生、摄影等活动之学校、机关团体应于预定活动日期前十天,备函向本所申请,经同意后于指定区域内办理。 八、学校、机关、团体举办活动时,应自行派人负责维持秩序并为清洁工作。如有毁坏、损伤园内之设备或动植物时,应负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 九、电影、电视、或其它传播公司借用本园场地拍摄影片,应于两周前来函申请,文中注明时间、事由等数据,并附上企划书或拍摄脚本,经本所审查核准后始得办理。 十、游客不得破坏或改变园内原有状态,本园区内之任何资源未经核准不得携出。 十一、游客入园,应维护环境整洁,不得任意丢弃废弃物。 十二、本园警卫、管理人员为维护本园秩序得随时纠正违规不法行为,及检查违规禁物品,其情节严重者移送法办。 十三、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依法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