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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658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点(原名称:台北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烟酒管理业务,特设置台北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工作任务如下: (一)私、劣烟酒之查缉。 (二)烟酒管理事项之抽检。 (三)烟酒业者之工厂、营业处所及分处所之卫生检查。 (四)烟酒管理检举案件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五)私、劣烟酒资料之搜集。 (六)其它与烟酒管理有关之事项。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长遴派人员担任,置委员七人,由财政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新闻处处长、警察局局长及消费者保护官兼任。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财政局局长兼任;置秘书一人,由财政局第二科科长兼任;置干事十五人,由财政局派七人、警察局、卫生局各派二人、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新闻处、法规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官室)各派一人兼任;稽查人员,原则由干事兼任,必要时得由本小组视任务需要协调财政局、警察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新闻处、法规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宫室)等机关调派人力支持办理查缉工作。 五、本小组每年定期于十二月召开查缉会报一次,决定年度查缉工作计画;必要时得随时召开。前项查缉会报由召集人召集之,除本小组成员外,必要时并得邀请其他相关业务单位代表出席。 六、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七、本小组委员、执行秘书、秘书、干事均为无给职。 八、本小组所需经费,由财政局相关预算支应,但稽查人员之加班费由各单位自行支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