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632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原名称:高雄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 一、本要点依据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第16条、烟酒查缉及检举案件处理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订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私、劣烟酒之稽查及取缔。 (二)烟酒管理事项之抽检。 (三)烟酒管理检举案件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四)重大私劣酒案件处理。 (五)其它与烟酒管理有关之事项。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1人,由市长或市长指派人员担任;委员7人,由本府财政局局长、建设局局长、警察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新闻处处长及消费者保护官兼任。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1人,由本府财政局局长兼任;秘书1人,由财政局主管科科长兼任;干事9人,由本府财政局、警察局、卫生局各派2人、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新闻处各派1人兼任,执行本府烟酒稽查及取缔业务。 本小组得视任务需要协调本府财政局、建设局、警察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新闻处及其它相关业务机关调派人力支持。 五、本小组每年至少召开查缉会报1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 前项查缉会报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时得邀请其它相关业务单位代表列席。 六、本小组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七、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