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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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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5  藏政办发(2008)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15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对我区污染源进行普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源的情况,是国务院下达的硬性任务,是优化我区经济结构、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环境监管、实施污染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我区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和对象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

  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三、普查范围与内容

  (一)工业源

  1.普查的范围

  我区本次污染源普查范围见表1.

  表1  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表

  类  别 普 查 对 象

  轻工纺织化纤 毛的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印刷业、人造板、家具制造

  化工石化医药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炸药)、医药制造业、塑料制品业

  采  掘 ①金属:铁、铬、铜、铅、锌、锑、钼、锰、锂等采选

  ②非金属:煤炭、硼、石灰石、石膏、建筑装饰用石、盐、粘土等开采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①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电信等行业的基站

  ②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1980年前进口的变压器、1974年前生产、型号中“第二个字母是L的”电容器

  ③广播、电视发射装置

  建材

  火电 ①建材:水泥、陶瓷、石灰、砖瓦等建材行业

  ②火电:火电、地热发电等发电行业

  机  电 金属制品业

  伴生放(辐)

  射 性   ①开采铁、铜、铅/锌、煤的矿山

  ②使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③工业、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射线装置的工业企业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①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的生产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煤炭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等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②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③有放(辐)射产生的单位(即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值超过国家普查要求的伴生放射性污染源;使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射线装置的工业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普查的内容

  (1)重点污染源的普查内容:

  Ⅰ。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Ⅱ。主要产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Ⅲ。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Ⅳ。各类产污设施情况,以及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Ⅴ。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Ⅶ。污染源监测结果;

  Ⅷ。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Ⅸ。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氯联苯);

  Ⅺ。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矿产/原料、固体废物中放射性核素含量、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

  (2)一般污染源的普查内容:

  Ⅰ。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Ⅱ。主要产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Ⅲ。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Ⅳ。各类产污设施情况,以及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Ⅴ。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Ⅶ。污染源监测结果;

  Ⅷ。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1.普查范围

  种植业主要针对粮食作物(青稞、小麦)、经济作物(油菜)以及蔬菜作物,对肥料、农药和农膜的使用、秸秆处理情况和流失、残留造成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主要是以人工饲养(不包括自然放养)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我区主要针对生猪、奶牛、肉鸡、蛋鸡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主要是以人工饲养(不包括自然捕捞)的有饲料、鱼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我区主要针对鱼类规模养殖过程中各种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开展调查。

  2.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我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流失情况。普查内容包括:

  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种植方向、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人畜粪便、土杂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主要针对污染重、难降解、用量大、未禁用的1~2种农药,包括以地表途径流失的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以及毒性。调查内容包括施药目的、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主要针对地膜残留污染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过程中的秸秆及去向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产生量、还田量、田间焚烧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禽畜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生猪、奶牛、肉鸡、蛋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体重、采食量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清粪方式、利用量、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养殖种类、方式、模式、类型、面积、投放量、产量、水体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养殖排水情况、饵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施用方法等。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1.普查范围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分类及数量。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对象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见表2,达到规模的低限以上的纳入普查。

  表2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规模表

  普查对象 划分单位 规模低限

  住宿业 床位数 ≥30张

  餐饮业 餐位数 ≥30个

  洗染服务业 洗衣设备总容量  ≥20公斤

  理发及美容

  保健服务业 理发座位数 ≥3个

  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 ≥3张

  洗浴服务业 澡堂(桑拿)衣柜数 ≥20个

  (不包括服务员的衣柜数)

  沐足座位数

  摄影扩印服务业 设备容量 有扩印设备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 专业洗车设备

  并且经营面积 有专业洗车设备并且经营面积≥20平方米

  医院 床位数 ≥20张

  独立燃烧设施 锅炉额定出力 ≥0.7兆瓦(1蒸吨/小时)

  机动车分类及数量 拉萨市及6个地区 详见表3

  表3  机动车车型分类调查规模低限表

  车型 规模低限

  大型载客汽车 车长≥6米,乘坐人数≥20人(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

  中型载客汽车 车长﹤6米,9人﹤乘坐人数﹤20人(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

  小型载客汽车 车长﹤6米, 乘坐人数≤9人(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

  微型载客汽车 车长≤3.5米, 发动机气缸排气量≤1升

  重型载货汽车 车长≥6米,总质量≥12000公斤

  中型载货汽车 车长≥6米,4500公斤≤总质量﹤12000公斤

  轻型载货汽车 车长﹤6米,总质量﹤4500公斤

  微型载货汽车 车长≤3.5米,载质量≤1800公斤

  三轮汽车

  (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设计车速≤50公里/小时、设计总质量≤2000公斤、长≤4.6米、宽≤1.6米、高≤2米,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操纵杆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车厢长≤5.2米、宽≤2.8米、高≤2.2米

  低速载货汽车

  (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为动力,设计车速﹤70公里/小时、设计总质量≤4500公斤、长≤6米、宽≤2米、高≤2.5米,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普通摩托车 设计时速﹥50公里/小时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50毫升

  轻便摩托车 设计时速≤50公里/小时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50毫升

  2.普查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垃圾处理厂(场)。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的产生、处置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 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 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

  5.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普查原则

  1.工业源

  (1)工业源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①大型企业分布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的普查。

  ②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且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手续齐全)不纳入本次普查。

  2.农业源

  农业源普查原则详见《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

  3.生活源

  (1)生活源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均纳入普查范围。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4)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5)对于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以上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6)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并且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7)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8)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9)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城镇居民生活等只普查到社区城市的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县级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对集镇、乡、村等生活源不纳入普查范围。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洗染设施不论设备大小,一律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包括新建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均纳入本次普查。

  (二)有关污染物排放量的获取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法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逐户调查填报与按行业、按区域统计相结合的原则获取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工业企业、矿产资源采选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医院、餐饮、住宿、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独立燃烧设施为普查重点,必须每个污染源逐户调查填报。

  1.对工业源中属于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实际监测法和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法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一般工业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区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核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根据统计各类车型机动车数量,结合机动车排气监测数据或通过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2008年2月)

  1.组建机构(2006年10月~2007年10月)

  组建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并专设各级农业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技术准备和制度建立(2007年1月~12月)

  自治区普查办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监测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等,编写普查技术要求、制度和考核办法。

  自治区环保局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组织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实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

  3.污染源摸底清查(2007年12月~2008年2月)

  12月开始,全区开展普查对象摸底工作,2008年1月初完成普查对象初步清查名单。2008年1月中旬开始,各县普查机构根据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单按照污染源清查工作细则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填写国家统一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表》,建立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4.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2007年12月~2008年1月)

  各级环保和农业普查指导员从本系统中从事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抽调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企业人员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人数。

  5.培训(2007年11月~2008年1月)

  国家负责自治区、各地(市)普查机构的负责人、骨干以及自治区级普查教师的培训,自治区普查办负责指导各地(市)普查机构的培训工作。各地(市)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执证上岗。

  6.宣传动员(2007年12月~2008年1月)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区性的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入户调查、表格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2008年1月~2008年5月)

  各级普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在普查指导员指导下,普查员组织各普查对象按普查表要求如实填写普查表相关信息,普查员对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对,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表进行审核;在普查过程中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自治区区控重点源由自治区级普查机构组织调查、检查、普查表填写和审核后,将普查表返回所辖县普查机构。

  各县(市、区)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自治区、各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

  2.质量抽查(2008年5月~2008年7月)

  国家普查办和自治区普查办将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各地(市)普查办也要按照一定比例对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3.数据上报(2008年7月31日前)

  自治区普查办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制报告(2008年8月~12月)

  各级普查办进行工作总结,并编写污染源普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配合国家普查办做好对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6月)

  1.建立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利用开发普查成果,建设我区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与公布。

  2.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评比和表彰。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改革我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地(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向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地(市)、各县(市、区)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在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我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并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改革(经济)部门督促企业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统计、工商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登记信息,并配合做好生活源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完成全区农业源普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垃圾处理厂(场)的基本信息,并参与生活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

  电力、水利部门负责完成变压器、电容器污染普查;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完成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

  广电部门负责完成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等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

  西藏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普查。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自治区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比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七、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我区普查总体经费由自治区普查办统一申请。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国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2007年中央财政给我区下达经费332万元,主要用于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农业污染源的现场采样及分析测试。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组织摸底清查和现场核查;重点污染源和放(辐)射性污染源现场监测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购置;部分污染源的采样、送检;入户调查;全区普查数据的采集、校对、录入、校核、上报、汇总、处理、审核、加工与建档和普查报告的编写;普查工作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各级普查工作会议,普查工作的验收、总结、表彰;各级普查办日常办公运行等。

  自治区普查办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全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经费总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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