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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渡口、码头和船舶航行秩序,防止各种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市港籍的船舶,每年必须经过港航监督机关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使用。 二、凡在我市行政管辖水域内航行的船舶,都必须遵守《黑龙江省航行规则》等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服从港航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各有船单位领导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必须经常深入渡口、码头和船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保证船舶处于良好适航状态。 四、渡口、码头管理人员,要维护好渡口、码头秩序,要有专人清点上船人数,严禁超过定员运行。驾驶员发现船舶超载或技术状况不良,有权拒绝开船。 五、非客运船只需要载客时,必须事先经过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否则不准载运乘客。 六、船舶必须在港航监督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泊。进港时,必须减速行驶,不得危及江堤、有关设施和其它船舶的安全。 七、驾驶人员在驾驶船舶时,必须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航行规则》;严禁酒后驾船;严禁无证人员驾船。 八、凡乘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渡口守则》,不得在渡口、码头和船上打闹、寻衅滋事;不得在非指定处停留;必须听从渡口、码头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指挥。 九、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各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组,都要教育职工和居民群众,遵守渡口、码头和乘船秩序。 十、港航监督机关要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切实维护船舶航行秩序。公安机关和客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港航监督机关的工作,在节、假日等渡运任务繁忙时,应指派专人维持好渡口、码头秩序。 十一、凡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本通告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