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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有效遏制农村公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周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依法查纠各类严重危害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改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使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客行为明显减少,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交通死亡事故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减少,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实现我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并为逐年下降打下基础。 三、工作重点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是:严格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坚决制止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非法载客,大力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 四、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从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历时1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结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农村的特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整治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教育群众遵守交通法规,不违法驾驶车辆,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行驶车辆的行为。 (二)实施阶段(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1.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客运交通安全大整顿。一是整顿营运客车驾驶员。对辖区所有营运车辆尤其是9座以上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实行分工包干负责制,由交通民警、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干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客运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要明令禁止客运驾驶员开超载车、故障车和避免出现超速驾车、疲劳驾车、酒后驾车等现象;要严格客运车辆准入制度,严格驾驶员资格审查,坚决禁止不具备客运准驾资格的人驾驶客运车辆;要加强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客运车辆驾驶员失教、失管、失控现象,切实提高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是整顿营运客车交通违法行为。对所有9座以上营运客车包括挂靠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逐车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立即停驶检修,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后方可恢复营运资格。客运企业、车站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坚决杜绝交通违法车辆上路行驶。路面执勤交通民警要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坚决禁止报废车、拼装车、不按期检验的客运车辆上路行驶。三是整顿客运线路。要对辖区内通行营运客车线路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试行)》(桂公通[2003]56号)规定要求,重点排查三级以下公路特别是等外公路、县乡道路通行9座以上营运客车的情况,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的,要明令禁止通行。要严格落实限制客运车辆夜间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营运的有关规定,对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仍然开通客运线路的,交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2.开展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成立联合整治工作组,深入农村,加强农村公路路面监控,特别是加强对圩日和民俗活动日农村道路的管理,严格查处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客、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计划》有关规定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统一行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农机等部门对辖区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充分依靠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入村入户登记无牌无证车辆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各类无牌无证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4.加强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除拖拉机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的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对违法办理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和驾驶证的人员,一律依法按无牌无证车和无证驾驶处理。 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入户、转籍、过户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对不具备安全驾驶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员要强制注销其驾驶证,坚决制止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拖拉机从事各种生产活动。 公安、农机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职责分工,理顺拖拉机的入户管理。农机部门应将已经办理人户的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应将已经办理入户的拖拉机移交给农机部门管理。 5.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改机制。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力度,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农村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实施整治。2004年要启动山区道路“安全防护工程”,并重点在交通流量较大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路段开展安装波型防护栏试点工作,逐步改变山区道路安全状况。 各市、县交通部门要牵头成立道路危险路段排查专家组,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排查。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路段提出具体的整治意见,报自治区交通部门批准后向公路部门下达整治任务。公路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厅下达的整改任务,分轻重缓急编排整改计划,抓紧实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临时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铺设减速带等应急措施。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辖区农村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及整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交通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及整改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6.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道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铁路道口看守人员职责,提高其素质,杜绝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铁路、公路运输双安全。 7.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农村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地区的客运网络,开展农村客运发展试点工作。通过减免养路费、客运基金等优惠政策的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公共交通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客运市场的快速发展。 自治区交通部门要加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等外级道路客运通行标准》,组织开展乡村道路状况普查,并于2004年8月1日前提出各地农村道路通行客车的具体方案和发展农村客运的税费减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此次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届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全区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大力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部署下阶段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人。形成市对县、县对乡、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履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督查机制。要动员乡、村干部主动宣传、督促、制止、举报非客运车辆尤其是拖拉机载客等违法行为,形成层层监督管理的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根据当地的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交通安全常识送进千家万户。要继续抓好“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企业、学校)”和“农机安全村”的创建工作。2004年力争将“平安大道”、“行车秩序示范路”沿线30%的行政村建成“交通安全文明村”。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解决公路巡警中队警力的调配问题,在主要公路沿线的主要乡镇增设一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充实。未建立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乡镇派出所要担负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任务,切实解决改变部分农村公路失管失控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