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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局: 现将《大连市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下发后,《大连市个体私营娱乐服务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大工商发[1999]79号)即行废止。 二○○四年八月三日 大连市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等;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相应的资金;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等正常秩序的地点。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须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处。 (四)严格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五)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验照手续。 (六)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不经消费者同意强行推销消费品。自觉向消费者出具收费票据;消费者索要购货或服务票据,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不得有欺行霸市、投机诈骗的行为,不得以暴力和其它不正常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 (八)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九)不得利用广告、店堂告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采取其它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十)不得销售手续不全或根本无合法手续的各类进口酒水、饮料及“三无”产品。 (十一)不得采取虚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销售份量不足的商品。 (十二)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悬挂《营业执照》的,对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不按规定悬挂《监督举报电话牌》的,责令改正。 (四)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对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体工商户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对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体工商户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依据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娱乐服务业明码标价的通知》(大价发[2003]50号)第四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的,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八)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五条、《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第三款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辽宁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二十二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的,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九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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