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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结合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现状,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食品加工企业集中开展帮扶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帮扶目标 通过开展帮扶活动,突出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帮助扶持一批不完全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完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取得准入资格,促进其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质量控制能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加大无证照生产加工查处力度,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彻底解决辖区内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二、突出帮扶重点 以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证照不全的加工豆制品、糕点、小白酒、米面、面条等中风险以上食品的小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在掌握其分布、数量、规模和质量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生产卫生条件,制定帮扶、监管、查处方案,统一准入尺度,统一监管措施,统一取缔标准。帮扶活动在各地创建食品放心乡镇、放心社区的试点地区先行实施,然后全面铺开,确保在今年年底前试点地区无证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强化帮扶措施 各级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联合行动,合力推进,务求实效。 (一)质监部门要及时将非法食品加工小企业的基本信息传递给卫生、工商等部门。 (二)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生产卫生条件,对非法食品加工者进行指导、帮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督促其限期改造卫生条件,对改造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拒绝改造的或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工商部门。 (三)工商部门应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加工企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并将其基本信息传递给质监部门。 (四)质监部门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质量安全条件改造、限制区域销售等监管措施,监督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积极引导区域性集中生产的食品企业通过股份合作、联合经营、建立工业园区、联建检验室等途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五)对长期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屡次出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冒用QS标志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六)对经有关部门帮扶、改造后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被吊销证照违法生产的食品加工企业,当地政府要组织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落实帮扶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帮扶活动的组织领导,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逃避责任、渎职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细化、硬化帮扶具体措施,确保帮扶活动落到实处。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食品加工企业帮扶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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