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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妇女发展规划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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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21  云政发﹝2001﹞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09 21 2001 12:00AM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是社会延续和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

1996年继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后,我省也结合实际制定和颁布了《云南省妇女发展“九五”规划》(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省历史上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它的颁布与实施是我省妇女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自《“九五”规划》实施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参政议政程度提高,范围扩大,省第九届人大女代表和省第八届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分别为21.8%和23.9%,比上一届分别提高了2.25和7.3个百分点,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比五年前上升了4.3个百分点;女性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口的46.8%,女性从业领域不断扩展,行业分布渐趋合理;妇女受教育机会增多,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各级各类教育女性在校生占在校生总数的47.17%;妇女的医疗保健状况不断改善,孕产妇死亡率为95.31/10万,比五年前下降了54.23/10万;农村妇女贫困人口减少,城镇妇女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有所改善;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机制已经形成,省级妇女儿童统计数据库已基本建立,为新世纪云南妇女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九五”期间,我省妇女发展有了明显进步,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我省是集民族、边疆、山区为一体的贫困省份,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全省妇女发展状况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仍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妇女参政比例仍然偏低,孕产妇死亡率、妇女成人文盲率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妇女贫困现象依然存在,损害妇女利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等。因此,全面促进妇女发展、落实男女平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1-2010年,是我省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开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将我省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奠定基础的重要时期。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为妇女争取更大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云南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特制定《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在《“九五”规划》实施的基础,着眼于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又注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把妇女参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作为妇女发展的六个优先领域,突出农村尤其是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妇女发展进步的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为全省各族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各民族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云南妇女事业在新世纪上新的台阶。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云南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共享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措施。

1.执行国家制定的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如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及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份分红等权利。

2.规范就业市场的管理,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的需要,多方位选择创业和就业渠道。

3.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4.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在妇女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和解除合同,不得辞退女职工。企业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6.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7.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养殖业向多领域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8.贯彻落实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和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扶贫经济实体,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省、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正职女领导要比“九五”期间有所增加。

2.省、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工作部门要有2/3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省和地(州、市)国家行政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女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3.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女职工较集中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1名以上的女领导干部,并逐步提高管理层中女性正职比例。

4.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在“九五”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要有提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2.加大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女干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在录用、聘用、选拔、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

4.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省、地(州、市)和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5.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6.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妇女代表会主任要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7.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专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举办妇女干部培训班,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尤其要加强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

8.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9.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10.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保持在99%左右,辍学率降低到2%以下,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阶段女童入学率2005 年达到85%,201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率降低到3%以下。

2.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38%和50%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8%,争取10%。2010年达到15%。

3.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低到5%以下,复盲率降低到4%以下。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0%左右。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

5.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7年左右。

6.改善妇女中特殊群体受教育状况,提高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女童、残疾妇女的受教育水平。

(二)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女童上学,重点解决好农村、边疆、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残疾女童与其它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3.提高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4.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继续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扫盲工作方针。把妇女扫盲与推广实用技术、与妇女的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和科技致富能力。

5.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要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在初中教育阶段,要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帮助失、辍学的大龄女童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6.重视妇女的素质教育、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引导妇女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增强识别和抵制伪科学的能力。

7.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提高高等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9.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增强其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05年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分别降至85/10万和70/10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分别达到85%和90%;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55%和6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新法接生率达95%以上。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加强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和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分别不低于80%和8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逐年降低,到2010年控制在0.9‰以下;逐年提高妇科病普查普治率。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康复服务;为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发生及艾滋病病毒感染。提高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和《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并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满足妇女的健康消费需求。

3.加强农村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人员培训,巩固农村妇幼卫生队伍,提高服务能力,做好农村妇女的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开展以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普查普治工作。

4.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服务。开展以预防生殖道感染和乳腺癌、宫颈癌为主的普查普治工作。

5.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妇女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节育期、更年期和老年期保健。

6.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和急救水平,加强产科建设,创造住院分娩条件。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通过提高乡村干部的认识、乡村妇幼卫生人员的技能和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住院分娩率;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和转诊系统,组建县、乡、村危急孕产妇急救组织;做到普通乡卫生院能开展生理产科,中心乡卫生院能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等工作;针对孕产妇死因,进行分析评估,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保证危急孕产妇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7.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贫困家庭妇女医疗保健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妇女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包括孕产妇保健、高危孕产妇急救、妇女病普查普治等)。

8.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县、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搞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引进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普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9.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健康,加强和完善技术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满足妇女特殊人群服务需求。

10.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关注妇女的心理健康,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全面提高妇女身心健康。

11.加强性病、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提高婚前健康教育质量,开展婚检和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防止妇女受感染和母婴垂直传播艾滋病,保障母婴安全,全面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

12.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科学健身的意识及身体素质。充分利用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城市、城镇达到85%以上,农村、边远地区达75%以上。

3.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4.依法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6.积极创建无毒社区,减少妇女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

(二)策略措施。

1.贯彻依法治省的方略,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行为,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4.加强与周边国家、国际NGO组织协作,打击跨国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积极做好被拐卖妇女的解救和遣返安置工作,加大投入,注重预防性干预措施的落实。

5.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过错的妇女给予损害赔偿。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6.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妇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7.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办好妇女热线,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等,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妇女提供服务。

8.建立和完善特邀妇联陪审员制度,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合法。

9.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严重危害,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坚决惩治胁迫、教唆妇女从事毒品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2005年和201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33%和45%;县级以上城市粪便垃圾无害处理率分别达到40%和6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40%和50%;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70%。

4.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5.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1.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积极宣传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有”新女性。

2.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妇女在传媒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提高妇女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3.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得到社会救助。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妇女达到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4.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

5.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农村要把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培训农村卫生厕所的专业施工队伍,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及自来水普及率。推进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及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带来的农村化学污染对妇女造成的危害。

6.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普及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7.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8.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强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二、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反映《规划》实施动态和云南妇女发展的状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规划》的实施。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分别配备2名以上和1名以上专职干部。要确保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所需;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

五、在积极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身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和《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推动《规划》的实施。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的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省、地、县各级统计制度及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完善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分性别统计的县级监测试点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点领域或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云南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今天的儿童将是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是综合国力竞争的人才资源。儿童期(0-18周岁)是人生独特的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培养和造就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儿童早期做起。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1996年,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我省在1992年制定并实施的《云南省儿童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九十年代云南儿童发展规划》。这是我省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政府行动计划。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实施,使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云南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为二十一世纪我省儿童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90到2000年:

--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66.36‰和87.33‰下降到35.91‰和45.16‰,分别降低了45.9%和48.2%;

--孕产妇死亡率从191/10万下降到95.31/10万,降低了50.01%;

--五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9%下降到15.9%;

--接近消除碘缺乏病标准;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85%以上,全省达到无脊灰证实要求;

--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达到80.82%,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有所提高;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从94.6%提高到99%,其中女童入学率从91.3%提高到98.9%;小学五年保留率从54.9%提高到85%,其中女童从50.9%提高到84.4%;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71.6%;

--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以下。

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全省儿童发展状况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仍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需要继续提高;儿童发展的环境需要改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差异显著;儿童贫困现象仍然存在;孕产妇死亡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数呈上升趋势;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今后5到10年,是我省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开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将我省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奠定基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时期。面对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及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新时期,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作为战略任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特制定《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二十一世纪第一个10年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作为这一时期儿童工作的省级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西部地区的中上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的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80%和83%。

--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2.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降至33‰和30‰。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至40‰和38‰。

--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等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农村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安全注射接种点应达到100%。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并将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以2005年为基数下降1/5。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66%和69%以上。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59%和64%以上。

--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及健康教育。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结核病的传播和蔓延。

--预防和控制儿童近视和龋齿。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

2.确保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妇幼保健、防疫经费。

3.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推广和应用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病例管理。

4.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内儿童(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提供医疗、保健、预防、康复、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服务。对儿童健康状况定期进行检测。

5.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

6.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妇女儿童医疗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包括孕产妇和儿童保健、高危孕产妇和危重症儿童急救等),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救治。

7.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和围产保健等工作。2010年做到每个地级有一个具备初、中级的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实验室;县级有一个规范的新生儿急救治疗室及能够做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初筛。

8.推广和应用口服补液疗法、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生长发育监测、食盐加碘等适宜技术,提高农村儿童疾病诊治水平,降低农村儿童医疗费用。

9.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

10.改善儿童营养。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农村要注重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庭院经济,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城市要逐步推行学生营养餐(加餐、午餐)。

11.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应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12.有效地控制儿童近视和龋齿。学校(包括幼儿园)要对学生进行用眼和口腔卫生的宣传教育,重视抓好学生读写姿势的指导,保证教室的采光。家长学校要将预防近视和龋齿的宣传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家长有责任督促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3.宣传孕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婴幼儿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听力保健、卫生厕所、艾滋病和结核病的危害、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儿童家庭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14.在学校开设健康教育指导课程。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禁止吸毒的教育。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进行儿童早期开发、心理咨询和不良行为矫正服务。

15.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婚前健康知识教育,开展价廉、质优的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防止母婴垂直传播艾滋病。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1.基本普及学前幼儿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2005年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33%以上,其中大中城市、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达到60%以上。2010年基本普及学前幼儿教育,城市幼儿入园率达到50%,其他地方幼儿入园率达到50%。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辍学率降低到2%以下。

--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7%和99%。

--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75%和80%。

--加强和发展初中阶段教育。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发挥农村职业初中和综合初中的作用,进行教学、生产、实验、示范和推广。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005年争取70%的城市学生和20%的农村学生进入高中阶段学习。2010年在城镇及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普及高中教育,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打下基础。

--积极发展职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生之比保持在1:1左右。

4.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提高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标准。2005年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到专科层次的占15%,初中教师提高到大学本科层次的占20%,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0%以上。

--大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

--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配齐中小学实验仪器,加强音乐、体育、美术、劳动等学科器材、图书的配备。

--努力推进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校校通工程”,全省50%的乡完小以上学校接入现代远程教育网络。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提高家长学校普及率和办学质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

(二)策略与措施。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重视性别平等教育。

2.继续完善教育立法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制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教。

3.保证教育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超度超前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努力为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4.积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个人办学,特别是开办学前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班)。重点发展农村乡镇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盖幼儿园。

5.巩固和提高普及六年义务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继续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扫盲工作方针。

6.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行动,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儿童的就学权利。进一步制定提高民族贫困学生生活待遇及边境县行政村中小学生“三免费”的政策。

7.巩固和扩大特殊教育,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学班和随班就读的建设。使残疾儿童的入学率达到“普六”的验收标准。保障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培养他们自立自强的精神和生存发展能力。

8.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基本满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

9.重视职业初中、高中建设,在中学阶段要加强职业教育。

10.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百、千、万工程”,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培训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把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作为中小学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综合素质的培训。重视对女教师的培训。

11.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排除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力度,加快中小学教育技术装配的步伐,使同一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不平衡的状况有较大改观。2010年60%的高、初中学校和80%的小学校达到省定的办学条件要求。

12.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网络,净化家庭及社会的育人环境。

13.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深化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进行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毒品犯罪教育。

4.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贯彻落实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建立维护保护儿童的工作网络,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在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

3.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4.大力加强对中、小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严厉惩治针对中、小学生的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学校附近禁止开办电子游戏厅、网吧,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6.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在学校、社会以及家庭中,进行抵制黄色书刊及音像制品和毒品的宣传教育。

7.坚持做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不良行为的矫正。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及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8.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

9.教育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酗酒、赌博、卖淫。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

11.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网络体系,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到65%和7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0%和50%。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33%和45%。

--县级以上城市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和60%。

--2005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绿地率达到30%;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30%,绿地率达到25%。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要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大众媒体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不受不良信息影响。崇尚科学,加强科学知识的普及,抵制邪教对儿童的毒害。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做到安全无害。

--发展和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50%和8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弃婴和孤儿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有一所具有养护、康复医疗、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与措施。

1.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积极治理大气、水质、垃圾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和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加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

2.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3.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4.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5.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电脑网站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反对、淫秽、色情、暴力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6.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损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严禁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和消极影响。

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8.宣传安全知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学校对儿童安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儿童、家长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9.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安全认证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10.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积极创建儿童图书室。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保障儿童公共设施不受侵犯。

11.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12.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13.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二、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反映《规划》实施动态和云南儿童发展的状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规划》的实施。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配备2名和1名以上专职干部。各级政府要将《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

五、在积极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身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人大对执行《规划》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规划》的实施。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的儿童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省、地、县各级统计制度及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评审制度。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云南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按监测周期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点领域或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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