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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局领导、各科室: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管理费用开支的规定》,已经局务会通过,现正式实施,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控制机关管理费的支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管理费”是指为满足机关正常办公及行政工作在局财务科报销的费用。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支出 2、办公费 3、水电费 4、邮电费 5、会议费 6、招待费 7、固定资产使用费 8、车辆使用费 9、取暖费 10、出国费 不包括在厅办公室列支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第三条 管理费支出应当坚持“必要、合理,年度支出额不突破厅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的原则,控制管理费的支出。 第四条 工资性支出主要是指国家规定发放的加班费、误餐费等不在厅办公室列支的发放给个人的属工资及附加费类的支出。此类性质的支出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发放范围的标准发放。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发放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制表,主管局长审签后发放。 第五条 办公费是指由我局直接购买、印制办公用品(笔、电池、纸杯、稿纸等)和资料印刷而支出的费用。固定资产使用费主要是微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日常耗材而支出的费用。 凡可以从厅办公室领取的办公用品、日常耗材(统为低值易耗品),我局一律不直接购买、订制。 厅办公室不提供的低值易耗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订制,为减少浪费,办公室要做好低值易耗品的实物购、领、存的核算工作。 报批程序:办公室定期征求各科办公用品和日常耗材的需用情况,提出购买、订制计划,由主管局长批准后办理,财务科依据局领导审批的购买、订制计划和发票报销。资料印刷费是指因有特殊印制要求或印制数量特别巨大而必须由商业印刷机构承担印刷所发生的费用。各科室要严格控制,凡能够由机关自己打印的一定要自己打印,需要由外面打印的资料,要认真填写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打印清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送出打印。 第六条 水电费是指办公用电、用水而发生的费用。职工宿舍(420号宿舍)发生的水电费先由局财务垫付,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局办公室负责定期(3个月)向个人收缴,交财务科冲减单位垫款。 第七条 邮电费指为公务而发生的邮政、电讯费用,主要是机关电话、传真发生的通讯费、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的定额补助费。机关电话主要用于工作,一般不准打私人电话,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打国际长途电话和上网;严禁打168、股票信息、点歌台等高额收费声讯服务电话。办公室要定期到电信局抽查各科电话使用情况,防止被盗打等非正常问题的发生。按规定给局领导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的移动电话,并实行费用包干、超额自负的办法。 包干标准: 1、住宅电话 局长(副厅级)一年850元 书记一年600元 其他局领导每年每人500元 2、移动电话每部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原则上不以公路局名义召开全省业务性会议,以某项目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费由相关项目负担。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约、高效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格,严格控制参加人数,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会议伙食费原则上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参加人数由我局补助。会议住宿费等费用由参加会议人员交纳,凭发票回单位报销。严格会议报批制度,会前相关科室要写出详细的情况报告,讲明会议时间,主要议题、参加人数、天数、预算由局办公室根据厅有关规定综合平衡后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会务由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结束后,由局办公室依据情况报告和会议结算清单向财务科结算会议费用(主要为伙食补助),做到一会一清。 第九条 因公招待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对上级领导,外省市考察、外宾可安排在宾馆和饭店食宿,但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上名烟酒、不上名贵菜肴,工作日中午不喝酒。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进行娱乐性活动,不准用公款搞私人招待。 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填写省统一设置的《河北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待费使用审批卡》,将要招待的单位、人数、带队人职级、事由、接待标准、陪餐人数等逐项填写清楚,由主管财务局长审签,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结算招待费时,凡没附有《审批卡》,财务科将不予报销。 第十条 车辆使用费,因车辆而发生的燃料、保险、修理、装饰等费用。车辆使用费根据车型、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确定单车年度费用计划,由局办公室统一控制。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燃料和定期考核每辆车的油耗情况,统一负责车辆的维修。逐步建立单车费用核算、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取暖费:主要是指发放给个人的冬季取暖补助费和由我局直接支付的办公楼取暖费用。局办公室要加强宿舍燃油锅炉费用的控制和考核,在满足取暖和供水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锅炉费用的支出。 第十二条 出国费用是因公派到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习、培训、考察发生的费用。实行费用包干的,按组团单位规定的费用包干标准报销。不实行包干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报销出国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科、局办公室要做好管理费开支管理工作,财务科每季度定期向局办公室、有关局领导提供年度费用开支情况,考核厅确定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局领导、各科室: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会签,现发布施行,望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